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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关于做好2023年江苏省矿山复工复产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关于做好2023年江苏省矿山复工复产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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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应急电〔2023〕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1-16生效日期:2023-01-16

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2023年矿山复工复产工作,保障矿山安全、平稳、有序恢复生产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有关要求,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复工复产必要条件。申请复工复产的矿山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管理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矿山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在位,职工安全培训达到要求;通风、排水、提升运输、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尾矿库排洪和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等系统运行正常、重要设备完好、各类隐患治理到位、各类风险管控到位;灾害治理和安全生产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等符合相关规定;应急救援队伍与装备符合相关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其他复工复产必要条件。

  二、压实复工复产工作责任。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正常,且停工停产期间设备设施维护、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正常实施的矿山,由矿山企业上一级公司(无上一级公司的由矿山企业)负责验收。因自然灾害或矿山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的;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由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矿山,须在相关部门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

  三、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根据安全生产、人员返岗情况,亲自组织制定详细的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复工复产安全风险研判;重点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牵头,各专业分管负责人组织对各系统开展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辨识管控;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的矿山,在履行企业验收程序的后,向属地应急部门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通过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的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由属地人民政府包保责任人签字确认;其他矿山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企业自行验收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停产期间安全管理。计划停工停产超过3个月的矿山,应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和停工停产期间拟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事项并严格落实。停工停产期间必须严格人员入井管理,严禁以设备调试、检修和设施维修等为由组织建设或生产;强化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监测监控、值班值守等工作。治理事故隐患的必须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企业自行验收恢复生产建设的,正式复工复产前要告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五、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监管。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对长期停工停产矿山的安全巡查责任,对停工停产超过6个月和待关闭的井工矿山,应安设“电子封条”。对长期停工停产矿山应协调联系公安、电力等部门落实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限制供电等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复工复产矿山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行为,严厉打击明停暗开等行为,严防即将关闭退出矿山弄虚作假突击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存在擅自复工复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做好复工复产工作指导服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服务,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开展风险研判、制定管控措施,强化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协调解决矿山复工复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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