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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灾害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成功避险避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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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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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应急办 〔2023〕82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9-06生效日期:2023-09-06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早发现早报告自然灾害风险隐患,从而及时避险避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应急管理厅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灾害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成功避险避灾奖励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6日

河南省灾害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成功避险避灾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理念,激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早发现早报告自然灾害风险隐患,从而及时避险避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早发现早报告强对流天气、洪涝、寒潮、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隐患,从而成功避险避灾的奖励。
  当地政府专门执行的自然灾害防治公务以及《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奖励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对象是首先发现可能带来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灾害风险隐患,及时报告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成功避险避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五条 奖励认定的成功避险避灾的情形应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有明确灾害风险隐患事实;(二)灾害风险隐患具有即时危险性;(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四)核查属实且事先未被掌握。

  第六条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一事一议,按照《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予以通报表扬或申请给予嘉奖或记功等。物质奖励参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中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从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资金中列支。按照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章 奖励实施和程序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事故灾难规定,参照国家关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按照若未及时报告隐患、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可能引起的自然灾害次生、衍生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成功避险避灾案例,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奖励;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成功避险避灾案例,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奖励;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成功避险避灾案例,由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奖励。

  第十条奖励资金标准参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其中,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成功避险避灾案例,给予人民币5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奖励;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成功避险避灾案例,给予人民币500元(含)以上1500元以下奖励;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成功避险避灾案例,给予人民币15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
  典型案例报应急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奖励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本辖区成功避险避灾材料报告后,按照分级原则及时处理或报上级处理。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有核查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报告材料30日内完成,形成核查报告。经核查属实的,20日内办理奖励手续,依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放奖励资金,实行一事一奖励。
  获得奖励人员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有效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发现报告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最先作出有效报告的人员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多人联名报告同一事项的,由第一报告人或第一报告人书面委托的其他报告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获得奖励的个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情形的,应当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参与信息核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申报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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