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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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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洛政办〔2024〕28号

颁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6-24生效日期:2024-06-2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6月24日

洛阳市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落细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洛阳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明确下列行业领域场所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
  (一)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类学校、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二)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小诊所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三)A级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场馆、KTV、旅游星级酒店、民宿、文旅元宇宙、艺术类培训机构、密室逃脱、剧本杀以及各类经营性演出娱乐场所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四)商超、餐饮、住宿业(不含民宿、旅游星级酒店)、加油站、商贸服务型物流园区、农贸市场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救助机构、殡仪馆、福彩网点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性自建房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高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七)城镇燃气、加气站、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供热、供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各类市政公园(含公园内各类经营业态)、加氢站、城市户外广告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八)危险化学品、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九)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协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工业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定”方案职责内)的行业管理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十)道路运输(含轨道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货运枢纽型物流园区、汽修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十一)特种设备、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十二)电力行业、电源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油气长输管线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十三)体育场馆、体育类培训机构、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体育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体育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十四)“三合一”“多合一”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整治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十五)科技类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十六)博物馆、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文物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文物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十七)渔业、农业生态观光(含农业采摘园)、农机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十八)水库、河道采砂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十九)宗教、寺庙等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二十)邮政企业、快递物流园区、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邮政管理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分管邮政工作的副市长为主管领导。
  (二十一)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由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分管该主办部门的市领导为主管领导。
  (二十二)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分管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市领导为主管领导。

  第三条 市政府主管领导应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除《洛阳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规定的职责外,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牵头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或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政策法规、审批执法、事故隐患治理、安全风险管控、支持保障等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按照规定出席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三)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管控重大风险,及时发现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参与专项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抢险救援等。
  (四)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内10人及以上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分管行业领域存在安全生产“零执法”,重大事故隐患“零排查”,专项整治推进不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行业领域安全水平低、风险高,被国家、省、市点名批评、通报等严重情形的,及时给予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警示,督促限期完成整改。
  (六)全国、省、市两会期间和春节、“五一”“十一”假期等重点时段,及时安排部署和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时,第一时间带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除《洛阳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规定的职责外,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会商研判,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下步重点工作,并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三)落实“领导+专家”工作机制,突出重大危险源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发现治理,加大“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力度,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四)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打通数据壁垒,与市应急指挥平台对接,建立健全贯通各级、平急一体、常态运行的信息化应急指挥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对屡查屡犯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全覆盖、无死角、不间断信息化监管。
  (五)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受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移交的问题隐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六)被国家或省、市点名批评、通报后,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有力有效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以案促改,深刻吸取教训,推动标本兼治。
  (七)全国、省、市两会期间和春节、“五一”“十一”假期等重点时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生事故较多、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驻点督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一线安全监管。
  (八)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三管三必须”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除《洛阳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监督指导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完善责任体系,加强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调度指挥,提高监督指导质量,提升统筹推进质效。
  (二)组织专家组对各级各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开展抽查暗访,通报问题,限期整改。通过提醒警示、交办、约谈、挂牌督办、提级调查、重点管理等措施,督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要参考内容。
  (四)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定期评价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工作进度和质量,对工作不力、质量不高、推诿扯皮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县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限期完成整改。
  (五)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推动安全生产举措落地见效。

  第六条 完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引导公众关心安全、参与安全,提升有奖举报工作质效。

  第七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相关事项,按照《洛阳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洛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洛安委〔2022〕1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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