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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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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建设施〔2023〕543 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0-19生效日期:2023-10-19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根据《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上海市燃气发展 “十四五 ”规划》(沪建设施联〔 2022〕586号)的政策引导,以及《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委会〔 2023〕9号)的文件要求,着力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液化气 ”)用户端本质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瓶装液化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 3人; 1000户以上不到 1万户的,每 800户 1人; 1-5万户,每增加 1万户增加 10人; 5-10万户,每增加 1万户增加 8人; 10万户以上每增加 1万户增加 5人);要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从业人员岗位操作规程、用户安全管理等企业制度的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重点目标管理和重要绩效指标考核,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岗位责任具体到人。

 二、规范瓶装液化气新开用户审核

  本市范围内申请瓶装液化气新开用户的(包括变更用气场所、变更用气主体),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审核:

  (一)居民用户申请

  居民用户首次购买瓶装液化气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使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租户需取得产权人同意;经营性场所不得开设居民用户;农村自建房居住、租赁用户提出申请的,还应符合所在行政区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二)非居民用户申请

  非居民用户首次购买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向瓶装液化气企业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件,租户需取得产权人同意。

  (三)开户审核要求

  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身份、购买数量规格和用途等信息如实记录,对用户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进行销售;首次供气前,应当对开户地址用气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用气安全宣传教育,检查内容应当全面对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关于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检查结果应当现场告知用户;用户使用的燃具、附属配件、报警装置、用气场所环境等基础信息电子档案应当在企业信息系统内留存并结合实际动态更新;用气场所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者存在其他隐患问题的,整改完成前不得进行销售。

  三、加强燃气企业供气行为监督管理

  本市黄浦、徐汇、长宁、普陀、静安、虹口、杨浦等区全域,浦东新区中环线(含)以内区域,其他各区下辖街道等城镇化地区(以下简称“城镇化地区 ”)全面推进瓶装液化气用户的改造替代。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有序做好用户宣传和退出衔接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配送销售、热线客服等部门集中开展用户基础信息排查,对长期未使用且未注销的用户要分类施策,落实销项管理。

  (一)锁定活跃用户信息

  最近一次安检周期内(按 2022年 11月 1日至 2023年 10月 31日)发生过订气行为的活跃瓶装液化气用户信息锁定。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将活跃用户信息于 11月 10日前书面报送市、区两级燃气管理部门(附件 1)。

  (二)做好非活跃用户信息核查

  对于非活跃用户,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暂停直接配送服务、建立用户清单(附件 2),并于 2023年底前完成信息核查工作;要及时主动与用户取得联系、确认实际情况,不再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办理销户、退瓶手续;用户提出合理原因确需恢复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对新开用户审核条件,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应当办理销户、退瓶手续。

  (三)全面清理长期留存用户端钢瓶

  对于未能取得联系的非活跃用户,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根据开户登记地址,按所在区、所在街镇落实配送人员结合每日订单销售做好相邻非活跃用户的信息核实,并按照上述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办理相关手续;核实中发现本企业钢瓶已超过或临近检验周期的,要做好 “发现地址、气瓶规格、电子标签溯源最终环节 ”等基础信息记录(附件 3),经用户确认后或者无用户认领的报居委、物业后,当场回收妥善处置。各区管理部门要落实街镇积极动员居委、物业,配合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共同做好用户信息排查和钢瓶处置工作。

  (四)加强城镇化地区用户管理

  城镇化地区内发生新开用户的,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将新发展用户信息表(附件 4)定期报送各区管理部门、抄送市级管理部门,各区管理部门要结合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属地街镇共同对清单用户开展现场抽查,对于实际状态与开户信息不一致的要严查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开户、配送人员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存在违规供气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化地区以外区域按照各区实际管理要求执行。

  (五)深入排查用气场所问题环境

  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要求,切实做好用户配送“随瓶安检 ”,对存在隐患逾期不整改的,要采取停止供气措施,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供气。不得向餐饮经营单位违规供应 “气液两相 ”钢瓶;使用两瓶及以上并采用自然方式气化供应的,或者存瓶总重量超过 60kg的,应设置独立瓶组间;其他类型非居民用户确需使用 “气液两相 ”钢瓶的,应具备气化装置并设置独立瓶组间;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在供气前查验和确认用户瓶组间的规模、通风条件、防火间距等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等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四、建立健全风险隐患主动发现机制

  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风险隐患主动发现机制,进一步加强对 “居非混用 ”、“违规挪用”、“流动用气 ”等非常规用户的安全管理;对于入室设摊经营的瓶装液化气用户应按照固定用气地址并以非居民用户登记、确保用气场所符合规定,其他无固定用气场所的(公共用餐区域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违规供气;对于开户登记为居民用户、实际订气数量和频率明显高于普通居民用户的,要主动做好现场核实,发现用户违规改变燃气用途、擅自变更用气场所或者向他人转供燃气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供气措施,并及时向各区管理部门、属地街镇报告有关信息。

  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全面对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按照附件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各区管理部门要按照《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导属地街镇、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做好瓶装液化气用户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附件:

  1.瓶装液化气活跃用户信息清单

  2.瓶装液化气非活跃用户信息清单

  3.气瓶现场回收处置登记表(样表)

  4.城镇化地区新发展用户信息表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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