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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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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1-17生效日期:2025-02-28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民生事务局,省疾控局,省职业病防治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1月17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坚持依法、便民、高效原则,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备案申请。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材料应当完整齐全,内容清楚,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见附件1)。

  第六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 98)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和其他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见附件2);
  (四)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见附件3);
  (五)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见附件4);
  (六)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见附件5)。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
  主检医师应具有相应类别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人群范围、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条 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应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6);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提交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变更的,应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如下变更材料:
  (一)《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备案申请表》(见附件7);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变更报告(注明变更原因等)及承诺书(见附件8);
  (四)机构名称变更的,需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五)地址变更涉及实际地址改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且机构类型、隶属关系、能力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职业健康检查类别(项目)的,应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一)《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类别(项目)变更备案申请表》(见附件9);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职业健康检查类别(项目)扩项的,需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的偏远山区、海岛的用人单位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偏远山区、海岛名单由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实际定期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上述区域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应当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10天前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省卫生健康委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备案申请机构5个工作日内补正。
  对不按时补正或经补正后备案材料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受理的备案材料,省卫生健康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将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信息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在备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或注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在完成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对新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注销备案信息,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工作。申请注销备案信息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注销备案信息申请表》(见附件10);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销相关信息,并视情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条件的;
  (三)提供虚假的备案材料完成备案的。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机构地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备案时间、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区域范围等相关信息,以及注销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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