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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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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嘉政发〔2025〕1号

颁布部门:嘉兴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25-02-07生效日期:2025-02-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7日

嘉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全链条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到2025年底,嘉兴市区PM2.5平均浓度达到26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完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严格产业准入标准,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依法依规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推动产业集群提升改造,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升级。

  (二)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持续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严格调控煤炭消费总量,鼓励利用公用电、大型热电联产、清洁能源等替代现有自备燃煤机组。加快推动锅炉整合提升,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三)持续优化交通结构。大力推行重点领域清洁运输,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更新换代。加快推进城市工程运输车辆新能源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在混凝土、渣土运输等领域开展新能源替代,持续提升全市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水平。

  (四)强化面源综合治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督促各类施工场地严格落实扬尘防控长效机制。开展工业园区、畜禽养殖和餐饮油烟等领域恶臭异味排查整治,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五)强化多污染物减排。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深化VOCs综合治理,全面推进VOCs源头替代和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推进重点行业环保设施提级改造,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六)强化污染天气应对。实施《嘉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健全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联动机制。依托嘉兴市大气环境精准监测分析创新应用平台和大气环境监测预报预警平台,加强大气污染排放评估调度,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等级预报准确率。

  (七)持续加强机制建设。开展空气质量“提质进位”行动,完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大气环境管理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化跨区域、多部门联合交叉执法。

  (八)持续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大气环境监测,健全大气环境“天空地一体”监测网络,提升大气环境遥感监测能力。加强污染源监测监管,规范监管执法,提升大气环境执法装备水平,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

  三、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实施绿色采购、绿色工程。市美丽嘉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公布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情况。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地方,依法开展约谈。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本行动计划自2025年3月15起施行,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制定贯彻落实的配套文件。

  附件:嘉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任务分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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