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云环通〔2025〕14号

颁布部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5-03-19生效日期:2025-03-19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规定(试行)》,已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2025年第2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19日

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磋商工作,规范生态环境部门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统称“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是指本省范围内发生的,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代表赔偿权利人,采用委托专家评估或综合认定的方式,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的案件。

  第三条 经案件筛查或前期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损害事实简单、责任主体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明确无争议,经生态环境部门(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确认,并与赔偿义务人协商一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确定为“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
  (一)案件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二)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直接市场价值法等简易评估方法得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且预估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不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低于五十万元(不含五十万元)的案件;
  (三)环境污染类案件中污染物来源及性质明确,污染物数量较少、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较小,污染已控制或清除的案件;
  (四)生态破坏类案件中属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责,占用生态空间面积较小,对其他动植物资源损害较少,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判定为重特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无需采取额外的治理或修复措施,生态环境已恢复到基线水平或者在可预期的时限内自主恢复到基线水平的案件;
  (五)其他符合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案件情形的。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所称污染物数量较少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涉嫌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低于200吨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低于三倍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低于五倍的。
  承办的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属于污染物数量较少的其他情形,需向省生态环境厅一案一报备。

  第五条 经调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可以采用委托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或者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作出综合认定。

  第六条 采用专家意见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内容等具体情况,从国家和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或云南省、各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名单中选取专业相关的专家。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评估的专家,在符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出具专家意见。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作出综合认定,并对其认定结果负责。鼓励认定部门通过类案参考、典型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综合认定尺度。

  第八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启动简易评估程序的,应当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鉴定评估。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委托专家开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评估时,应当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及证据材料,相关信息包括污染物来源及性质、排放数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迁移途径、最终污染受体环境信息等。

  第十条 经与赔偿义务人协商一致,“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可以采取简易磋商程序,生态环境部门制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面征求赔偿义务人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赔偿协议,并按程序开展后续赔偿工作。

  第十一条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不适用本工作规定的情形,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专家评估委托书(格式)

  2.×××案件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环境损害类型)(格式)

  3.综合认定意见(模板)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工作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验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验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