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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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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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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建规字〔2025〕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

颁布日期:2025-03-26生效日期:2025-05-0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行为,提升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经2025年2月28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26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创新消防审验管理机制,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活动。

  第四条 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是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由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要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落实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进行技术审查的服务活动。

  第五条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是指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由技术服务机构对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等内容进行查验的技术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前款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内容进行查验。

  第六条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是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由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以及对消防设施系统功能进行联调联试的技术服务活动。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包括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和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相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行为,提升技术服务质量。

  第九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机构相关从业人员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技术服务、如实出具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方面的管理,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鼓励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该平台,公开本单位可以担任责任工程师的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为委托单位选择责任工程师提供服务。
  责任工程师应当具备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历,鼓励由取得建筑、设计、监理、建造、消防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当根据所委托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内容,综合考虑责任工程师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历等因素,择优选定责任工程师,并与其所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除应当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还应当明确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的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责任工程师是代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承接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业务进行全面管理的主管人员,负责组建和管理项目团队,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签署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并对技术服务成果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约定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所需的工程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由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中的各专业负责人签署,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伪造或者出具虚假文件:
  (一)编制或者出具的文件应当依据的设计图纸或者工程实物不存在的;
  (二)变造、篡改过程数据、结果数据、工作影像等技术服务资料的;
  (三)未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直接出具文件的;
  (四)伪造或者盗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公章、责任工程师签名的。
  出具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与所依据的设计图纸或者工程实物不符的,属于伪造或者出具失实文件。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责任工程师、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伪造或者出具虚假、失实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对于上述违法要求,责任工程师、技术服务机构有权拒绝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将此类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七条 同一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不同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同一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
  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该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消防设施材料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应当对技术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主动收集、整理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结论文件以及开展现场试验、测量、测试的工作影像等技术服务资料,并及时移交技术服务机构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下内容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管重点:
  (一)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合同,是否明确该项目的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
  (二)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三)出具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清晰、明确;
  (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资料是否完整。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委托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中的违法行为,对拒不配合的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公开所获取或者掌握的对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信息。
  监管信息主要包括服务行为、服务成果、发现和查处的违法行为、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或者参与设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从事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变相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信用管理机制,依法实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五条 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由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所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责任;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追偿。

  第二十六条 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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