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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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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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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园应急〔2025〕10号

颁布部门: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3-10生效日期:2025-03-10

各功能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现将《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及《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实名向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内容经查实且被应急部门依法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件的奖励。
  举报受理范围: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其他非上述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举报人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应急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应急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12345”“12350”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应急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
  (二)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情形、证据等;
  (三)实名举报,举报人需提供与其有效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的姓名(组织、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应急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查处或生产经营单位已落实整改措施的;
  (五)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六)应急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
  (七)经调查后发现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
  (八)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内部举报奖励机制的,单位从业人员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未向本单位进行反映,直接向应急部门进行举报;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园区各级应急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制定受理处置程序,规范区分启动现场核查的权限、任务。
  (二)园区应急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应当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核查并上报核查结果。
  (四)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交办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承办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
  (五)应急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信息之日起7日内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举报人可以向上级应急部门举报。
  (六)受理举报的应急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实名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应急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除前款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对因举报行为避免了特别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在举报核查单位提出奖励意见的基础上,按相关程序研究批准,奖励金额上限可以提高到50万元。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能够说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领取奖金理由的,经奖励决定机关同意,限一次性延长30日;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或反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或反映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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