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20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5年4月3日
广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乡、村级防汛抗旱工作机制
3 预报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暴雨预警
3.3 江河洪水预警
3.4 山洪灾害预警
3.5 台风风暴潮灾害预警
3.6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3.7 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预警
3.8 干旱灾害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分级和管理
4.4 四级应急响应
4.5 三级应急响应
4.6 二级应急响应
4.7 一级应急响应
4.8 各类灾害应急响应主要措施
4.9 指挥调度
4.10 抢险救援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 灾区管控与社会力量动员
4.13 信息报送
4.14 信息发布
4.15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保障
5.5 培训与演练保障
6 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4 恢复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防汛抗旱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洪涝干旱台风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台风、风暴潮、地质灾害、城市内涝、乡村渍涝、干旱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综合会商、及时调度、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整合设立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保留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指)的名称和工作体系,防汛抗旱工作可根据需要以自治区防指名义开展。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汛办)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自治区防指日常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协助承担部分日常工作。
2.1.1 自治区防指组成
自治区防指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广西军区分管负责同志、协助分管应急管理、水利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红十字会、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林业局、数据局、粮食和储备局、海洋局、水文中心、气象局,广西通信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海事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5072部队,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安能一局),广西农垦集团,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广西农村投资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自治区防指成员。
自治区防汛办主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水利厅、气象局和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分管负责同志,自治区水文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2 自治区防指、防汛办职责
自治区防指: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拟订全区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审核)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柳江、郁江、桂江等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程序决定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各地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工作机制。
自治区防汛办:承担自治区防指日常工作,加强与国家防总办公室的沟通汇报,根据国家工作部署和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形势,及时研究提出需要由自治区防指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及时有效落实防汛抗旱工作,汇总进展情况报告自治区防指;完成自治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防汛压力大、抢险任务重的市、县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
2.3 乡、村级防汛抗旱工作机制
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健全防汛抗旱工作机制,做好本地防汛抗旱工作。
3 预报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信息报告
(1)各级气象、水文、海洋、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下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3)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将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传达至乡镇(街道);乡级防汛抗旱组织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并负责传达至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乡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4)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深入一线指挥。
3.1.2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洪水、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本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开展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提高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风暴潮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当加密监测时段,及时上报监测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部署提供依据。
3.1.3 工程信息
3.1.3.1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海洋出现风暴潮黄色警戒潮位以上的高潮位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洪水地区的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每日8时前向自治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情况报至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同时通报自治区防汛办、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造成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先期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政府和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3.1.3.2 水库工程信息
(1)当汛期水库水位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当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情况报至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同时通报自治区防汛办、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2)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先期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政府和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政府和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当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至自治区防指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防总办公室;同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的信息。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当及时续报。
3.2 暴雨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遇强降雨天气过程,要加密监测,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行滚动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自治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一级预警,须经自治区防指指挥长审核批准;发布暴雨二级预警,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批准。提高降水预报产品的网格分辨率和准确率,落实“11631”递进式精细化气象服务模式和红警双叫应,重大天气过程提前1周报出灾害性天气影响时段;提前1—3天发布强降雨预报及暴雨预警;提前6—12小时划定暴雨落区;县级逐3小时更新发布乡镇暴雨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达到严重致灾阈值时逐小时更新。
3.3 江河洪水预警
各级水文部门应当做好洪水预警工作,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及时发布。必要时,要加密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
3.4 山洪灾害预警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当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山洪灾害危险区应当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必要时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有关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单位应当落实责任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协助快速转移避险。
3.5 台风风暴潮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台风监测预报预警,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等,下同)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做好未来趋势预报。自治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一级预警,须经自治区防指指挥长审核批准;发布台风二级预警,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批准。各级海洋部门应当做好海洋观测监测和风暴潮预警,及时向公众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灾害警报。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台风可能带来的有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
3.6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视情况发布短临预警。
3.7 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研判,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各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施设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市内涝点的排涝应急处置。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造成乡村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会同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相关预警发布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
3.8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
4.1.2 进入汛期、旱期和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规定设置值班岗位,持续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当及时通报自治区防指。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当预报主要江河发生大洪水或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自治区防指组织会商,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消防救援等部门派员参加。涉及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应急方案报自治区防指组织会商,并按程序报批。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1.4 预计受洪水淹没或台风影响严重地区的各级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有关基层政府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转移、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应当落实“四个一律”和防台风“六个100%”要求。
4.1.5 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当地党政负责同志要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向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实施。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当事态超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可由自治区防指统一协调。
4.1.7 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2 先期处置
4.2.1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先期抢护措施,防止险情进一步恶化,并按照险情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上报至自治区防指。
4.2.2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 应急响应分级和管理
4.3.1 按照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3.2 当会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自治区防汛办向自治区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自治区防汛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按程序报请自治区防指副指挥长同意,并报告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
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自治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其委托的自治区防汛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按程序报请自治区防指指挥长同意。
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自治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按程序报请自治区防指指挥长同意。
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自治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4.3.3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可由自治区防指副指挥长或自治区防汛办主任签发。启动三级、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须由自治区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通知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签发。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的通知,由有权启动该应急响应的对应层级领导签发。
4.3.4 当灾害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级预案立即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自治区、市、县三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当科学衔接,主要影响区域的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上级应急响应等级。
4.3.5 针对台风(含台风带来的暴雨洪涝、风暴潮等灾害)启动的应急响应,表述为防台风应急响应。针对非台风因素出现的暴雨洪涝灾害事件启动的应急响应,表述为防汛应急响应。针对干旱启动的应急响应,表述为抗旱应急响应。
4.4 四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广西气象台发布暴雨四级或三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20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暴雨及以上降水(日雨量50毫米以上),自治区防汛办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局部洪涝灾害;
(2)广西气象台发布台风四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区,陆地或北部湾海面将出现6级及以上平均风,自治区防汛办会商研判认为将对我区造成一定的影响;
(3)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或郁江、柳江、桂江某一江河发生小洪水,或者3条以上其他主要江河同时发生小洪水,或者1条以上、3条以下其他主要江河同时发生中洪水;
(4)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中某1个城市的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其他重点防洪城市(县城)的水位同时超过警戒水位;
(5)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6)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小(2)型水库垮坝;
(7)发生1个高风险的堰塞湖;
(8)1个以上、3个以下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者3个以上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9)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4.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汛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自治区气象局、水文中心、海洋局、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等自治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分析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办公室,并通报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2)自治区防汛办加强对汛情、旱情和台风动向的监视,协调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
(3)水利部门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组织相关堤防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巡堤查险工作,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先期抢护措施。
(4)适时在新闻媒体通报防汛抗旱防台风有关情况。
(5)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的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巡堤查险、抢险救援、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防范应对等工作。
(6)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值班值守,组织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四个一律”。
(7)受影响的市、县、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应当在岗在位,组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5 三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广西气象台发布暴雨二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及以上降水(日雨量100毫米以上);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40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暴雨及以上降水(日雨量50毫米以上);再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3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暴雨及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还将出现暴雨及以上降水(日雨量50毫米以上),自治区防指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
(2)广西气象台发布台风三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区,陆地或北部湾海面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自治区防指会商研判认为将对我区造成严重影响;
(3)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或郁江、柳江、桂江某一江河发生中洪水,或者3条以上其他主要江河同时发生中洪水,或者1条以上、3条以下其他主要江河同时发生大洪水;
(4)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中有2个以上城市的水位同时超过警戒水位,或者10个以上其他重点防洪城市(县城)的水位同时超过警戒水位,或者1个以上、5个以下其他重点防洪城市(县城)的水位同时超过保证水位;
(5)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6)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7)同一时间发生2个以上高风险的堰塞湖;
(8)1个以上、3个以下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或者3个以上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9)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其委托自治区防汛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自治区气象局、水文中心、海洋局、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等自治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珠江防总,并通报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2)自治区防汛办主任或副主任在自治区防指驻守值班,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形势。必要时,自治区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加强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工作。
(3)自治区防指迅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4)自治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自治区气象局、水文中心、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等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指挥部联合值守。
(5)水利部门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提出巡堤查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先期抢护抢险措施。
(6)自治区防指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区请求,及时调派抢险救援队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支援地方抢险救灾。
(7)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8)自治区防指及时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有关情况。应当加强信息审核与发布,及时跟踪掌握舆情动向,避免引发不良舆情事件。
(9)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巡堤查险、抢险救援、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防范应对等工作。
(10)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值班值守,组织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四个一律”和防台风“六个100%”要求。
(11)受影响的市、县、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应当在岗在位,组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6 二级应急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广西气象台发布暴雨一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20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及以上降水(日雨量100毫米以上);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4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暴雨及以上降水(日雨量50毫米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中有20个及以上县(市、区)还将出现暴雨及以上降水,自治区防指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别严重洪涝灾害;
(2)广西气象台发布台风二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区,10级风圈将覆盖陆地,自治区防指会商研判认为将对我区造成严重影响;
(3)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或郁江、柳江、桂江某一江河发生大洪水,或者3条以上其他主要江河同时发生大洪水,或者1条以上、3条以下其他主要江河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4)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中某1个城市的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其他重点防洪城市(县城)的水位同时超过保证水位;
(5)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或郁江、柳江、桂江某一江河一般河段,或者其他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6)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7)发生1个极高风险的堰塞湖;
(8)1个以上、3个以下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或者3个以上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9)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6.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自治区防指成员参加,作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珠江防总,并通报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2)自治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到自治区防指坐镇,统一指挥调度;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可由自治区防汛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随时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自治区防指指挥长。
(3)自治区防指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现场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根据预案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4)自治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自治区气象局、水文中心、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海洋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一局等自治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指挥部联合值守。
(5)水利部门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提出巡堤查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先期抢护抢险措施。涉及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和外省管理的防洪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厅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6)自治区防指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区请求,及时调派抢险救援队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协调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一局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况请求驻桂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防总给予抢险救援队伍、防汛抗旱物资支援。
(7)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按照自治区防汛办要求,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自治区水利厅、水文中心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做好重点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和水工程险情先期抢护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公安、通信管理、供电等部门做好相关保障工作。自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8)自治区防指及时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要加强信息审核与发布,及时跟踪掌握舆情动向,避免引发舆情事件。
(9)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情况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全力配合做好巡堤查险、抢险救援、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防范应对等工作。
(10)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根据预案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严格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四个一律”和防台风“六个100%”要求。
(11)受影响的市、县、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应当深入一线指挥,组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7 一级应急响应
4.7.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广西气象台发布暴雨一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20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及以上降水(日雨量100毫米以上);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4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暴雨及以上降水(日雨量50毫米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中有20个及以上县(市、区)还将出现暴雨及以上降水,自治区防指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大范围特别严重洪涝灾害;
(2)广西气象台发布台风一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区,12级风圈将覆盖陆地,自治区防指会商研判认为将对我区造成大范围特别严重的影响;
(3)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或郁江、柳江、桂江某一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或者3条以上其他主要江河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4)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中有2个以上城市的水位同时超过保证水位,或者10个以上其他重点防洪城市(县城)的水位同时超过保证水位;
(5)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或郁江、柳江、桂江某一江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6)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7)同一时间发生2个以上极高风险的堰塞湖;
(8)3个以上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9)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7.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作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珠江防总,并通报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2)自治区防指视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受灾地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派出由自治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3)自治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到自治区防指坐镇,统一指挥调度;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可由自治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随时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自治区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
(4)自治区防指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现场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保供水等工作。
(5)自治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自治区气象局、水文中心、应急管理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粮食和储备局、海洋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广西通信管理局、广西电网公司、中国安能一局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95072部队等自治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处级干部进驻指挥部联合值守。
(6)水利部门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提出巡堤查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先期抢护抢险措施。涉及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和外省管理的防洪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厅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7)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自治区防指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及时向国家防总提出抢险救援队伍、防汛抗旱物资支援请求,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一局、驻桂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应急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8)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及时统筹资金予以保障。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按照自治区防汛办动用指令,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自治区水利厅、水文中心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和水工程险情先期抢护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通信管理和供电部门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电力保障工作。自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9)自治区防指加强信息审核与发布,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及时跟踪掌握舆情动向,避免引发舆情事件。
(10)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力。
(11)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动员部署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情况上报至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巡堤查险、抢险救援、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防范应对等工作。
(12)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根据预案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严格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四个一律”和防台风“六个100%”要求。
(13)受影响的市、县、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应当深入一线指挥,组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8 各类灾害应急响应主要措施
4.8.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由当地政府组织水利、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群众巡堤查险。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撑,发现险情由工程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先期抢险。必要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中国安能一局,驻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群众及防汛重点保护对象时,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汛期,水库(水电站)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有防洪调度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调度信息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接受指导。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8.2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具体工作由基层政府组织实施。
(2)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当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3)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8.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先期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政府和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垮坝等事件,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防汛办,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并做好险情先期抢护工作。按照“快速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的原则,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抢抓有利时机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当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8.4 台风风暴潮灾害
台风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等)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1)发布台风四级、三级预警时,海上作业单位通知出海渔船回港避风,提醒商船落实避风措施。海洋、渔业、海运、海上安全等部门检查归港船只锚固情况,敦促沿海地区做好建设工地、滩涂养殖、网箱加固及渔排上人员安全转移、港口大型机械加固、人员避险、货物避水等工作。海上风电、钻井等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防台风避险工作,确保安全。
(2)发布台风二级、一级预警时,海上作业单位应当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当做好防撞等安全措施。海上风电、钻井等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做好防台风避险各项工作,落实应急措施。
4.8.5 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灾害
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1)城市内涝。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以及铁路等有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应当突出抓好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涵洞、低洼小区路段、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除隐患。对主要易涝点应当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乡村渍涝。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村庄和农田涝水,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4.8.6 干旱灾害
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1)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
(2)进入紧急抗旱期,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及时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及人工增雨等工作。
4.8.7 供水危机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提示信息,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9 指挥调度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当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10 抢险救援
4.10.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10.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先期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政府和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气、冶炼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先期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江河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况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预置专业救援力量。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10.3 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当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实施。
4.10.4 必要时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驻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请示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 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材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特别是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当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当进行消毒、去污处理。相关专家应当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4.11.3 预计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时,有关基层政府要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1.5 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已转移的群众擅自返回。
4.11.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2 灾区管控与社会力量动员
4.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4.13 信息报送
4.13.1 防汛抗旱信息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本级共享,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13.2 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必须立即上报,可以采取电话首报,书面续报补充完善。
4.13.3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等信息,应当在险情或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自治区防汛办,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和现场抢险救援情况,实时进行续报,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4.13.4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主动靠前一线,积极了解掌握防汛抗旱有关信息,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避免出现信息倒流,提高信息报送和处理能力。
4.13.5 应急响应结束后,自治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自治区防汛办。
4.14 信息发布
4.14.1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4.2 雨情、风情由气象部门发布,水情、旱情由水利(水文)部门发布,风暴潮、海浪情况由海洋部门发布,抢险救援、灾情等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通过新闻媒体对外统一发布。重特大灾害事件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4.14.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应当提前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涉及人员伤亡的信息应当提前报告自治区防汛办。
4.15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15.1 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4.15.2 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情况,自治区防汛办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和启动通知签发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由自治区防指宣布调整或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4.15.3 各市、县视情况宣布调整或终止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4.15.4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5.5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集通信人员、装备等资源前置重点地区。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 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应急广播、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当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要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
5.2.2.1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桂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及中国安能一局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力量建设。
(3)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4)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中国安能一局抢险队伍和其他自治区级抢险队伍由自治区防汛办负责调动。各市县如需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或本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支持,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或协调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执行。部队或民兵调动按相关规定办理。
5.2.2.2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旱区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当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各地应急专业队伍要充分发挥人员、车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干旱时期积极参与应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 供电
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以及抢险救援队伍的紧急通行保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海事部门主要负责大洪水时通航水域河道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防台风期间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5.2.5 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灾区社会治安和市场稳定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秩序维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民生商品和应急物资价格稳定,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
5.2.7 防汛抗旱物资
财政、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5.2.7.1 物资储备
(1)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自治区防汛抗旱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自治区防汛办的动用指令承担调出和运送任务。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自治区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和严重干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物资不足,保障主要江河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需要。
(3)洪涝灾害频繁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中、水上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承接主体应当具有国家相关专业资质。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确定。
(5)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6)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和县城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7.2 物资调拨
(1)自治区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在坚持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应当优先调用周边仓库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当有多处申请调用自治区防汛抗旱物资时,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应急物资需求。
(2)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自治区防汛抗旱物资由自治区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自治区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当灾情特别严重时,由自治区防指向国家防总申请调用中央防汛抗旱物资。
(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当及时启动防汛抗旱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防汛抗旱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下达市、县防汛抗旱相关资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 社会动员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当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专业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要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设备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广西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 专家支撑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和水工程险情先期抢护工作。
5.4 宣传保障
5.4.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重视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5.4.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应当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5.4.3 发生重特大水旱(台风)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应当组织专家科学解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
5.5 培训与演练保障
5.5.1 培训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自治区防指负责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同志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同志、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当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5.2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自治区防指每1—2年举行一次防汛、抗旱或防台风应急演练。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地水旱灾害特点,每1—2年举行一次由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
6 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发生水旱灾害地区的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消毒处理污染源,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清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3.1 水利部门要尽快修复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确保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防洪工程主体功能;尽快恢复抗旱水源工程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气象、海洋、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恢复重建
6.4.1 各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要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统筹安排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适当提高重建标准。
6.4.2 各级政府、保险机构应当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减灾工作。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加以改进。总结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水旱灾害调查评估。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自治区防指备案。
本预案实施后,由自治区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防汛办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名词术语解释
1.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到一线、隐患排查整治到一线、分析研判调度到一线、工作督促指导到一线、救援力量资源前置到一线、防灾宣传培训到一线、防汛责任逐级压实到一线。
2.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四个一律”:当雨量达到临灾预警值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发生险情异动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风险隐患不能准确预判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特别是当晚上发生以上三种情形时,要不等不拖,连夜一律进行转移避险。
3.防台风“六个100%”:出海渔船100%回港、渔排人员100%上岸、在港船只100%防御、高危区域人员100%转移、危破低洼简易房和户外施工作业人员100%转移、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100%撤离。
4.红警双叫应:发现强降雨苗头,提前叫应提醒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再次叫应提醒。
5.防汛包保:自治区领导包市、市领导包县、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屯组、屯组长包户。
6.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洪水:河、湖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流量急剧增加、水位明显上升的水流现象。
8.山洪:历时很短而洪峰流量较大的山区骤发性洪水。
9.洪水等级,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进行划分。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大于等于5年,小于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大于等于20年,小于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等于50年的洪水。
10.泥石流: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沟谷或坡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11.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12.热带气旋等级,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 19201—2006)进行划分。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13.风暴潮: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的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的现象。
14.水库工程规模,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2014)进行划分。
大(1)型水库:总库容10亿m3以上。
大(2)型水库:总库容1亿m3以上、10亿m3以下。
中型水库:总库容0.1亿m3以上、1亿m3以下。
小(1)型水库:总库容0.01亿m3以上、0.1亿m3以下。
小(2)型水库:总库容0.001亿m3以上、0.01亿m3以下。
15.广西主要江河: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及其主要一级支流贺江、桂江、蒙江、柳江、北流河、郁江和重要二级支流左江、右江、龙江、洛清江,以及钦江、南流江和湘江。
16.广西重点防洪城市: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共14个。
17.广西重点防洪县城(含县级市):横州、柳城、融安、融水、灵川、全州、平乐、藤县、合浦、平南、桂平、容县、博白、北流、昭平、象州、武宣、扶绥、宁明、龙州共20个。
18.干旱等级: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19.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0.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