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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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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25〕14号

颁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5-09生效日期:2025-06-08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已经州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

昌吉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9〕81 号)《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新应急〔2023〕160 号)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州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区、州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包括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工作应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原则,坚持随手拍、随时报、及时查、及时奖,州应急管理局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奖励工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核实、处理,提出奖励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二章 举报管理

  第七条 州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受理、协调、分办、督办、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州应急管理局分办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举报电话、接待地点等举报受理渠道。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举报受理电话(0994-2337910)进行举报;
  (二)通过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微信“随手拍"小程序进行举报;
  (三)通过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布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接待地点等举报受理渠道进行信函举报、电话举报或上门举报。

  第十条 举报可以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匿名举报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核查回复和奖励兑现。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发生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的事项有处理结果;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对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与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关的;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害者的投诉(不含举报、谎报、瞒报事故);
  (五)发现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近亲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受理。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登记举报人信息和举报事项,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举报,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对于不属于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被告人不予受理。
  (二)举报分办。州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确定承办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部门,自举报事项受理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分办给具体承办部门。
  (三)核查处理。受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并及时核实。举报事项不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 10 日内,向州应急管理局反馈核查情况;举报事项属实的,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需延期办理的,应当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及时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备,同时告知举报人。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并督促限期整改。
  (四)及时答复。受理部门应当在核查处理结束后 5 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向州应急管理局反馈并如实记录,由州应急管理局向举报人转达。
  (五)统一存档。举报事项办理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将举报记录、核查或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答复情况等按举报事项分类归档。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调查处理结束或做出处理决定起 10 日内,根据本举报奖励办法向州应急管理局书面提出对举报人的奖励建议,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州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受理部门提出的奖励建议、相关证据和处理决定等情况,做出奖励决定,并以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统一申请、管理和发放,并按照财经纪律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管理。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州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奖励。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金额的 15% 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额 3 千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罚款处罚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 1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奖励。
  (二)一般事故隐患按行政处罚金额的 12%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6 千元;一般事故隐患查实但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 100 元至 200 元的奖励。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累计给予奖励:一般事故 1 人 3 万元,较大事故 1 人 4 万元,重大事故 1 人 5 万元,特别重大事故 1 人 6 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瞒报谎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按行政处罚金额的 1%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四)国家和自治区移交州级办理且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国家和自治区未予奖励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发放及兑现规定:
  (一)2 千元以内的奖励,经举报人同意后,可以采取直充话费、现金的方式兑现。
  (二)超过 2 千元的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 60 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州应急管理局领取;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可凭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明、银行账户(含开户行信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三)举报人有效证件上载明的信息与受理部门记载一致的,方可发放奖金。

  第十九条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事项,区、州、县市(园区)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直接领取,或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城镇燃气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制定完善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对内部报告人员给予奖励,推动其他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举报核查、办理流程的保密工作,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及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未进行依法处置的;
  (二)未经同意,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违规发放举报奖励的;
  (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应当建立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建立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和台帐的;
  (二)未将内部报告奖励工作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其他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不力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受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的公益宣传,并对安全生产举报进行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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