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轨道交通局,市地铁集团、三号线项目公司、中交佛投公司:
为全面构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轨道交通行业实际,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佛轨道通〔2022〕45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25年6月12日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构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负责建设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我市辖区内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本细则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现行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标准进行判定;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五条 鼓励各区轨道交通局和工程参建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单位(或机构)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研究、培训和专业服务等工作,服务单位(或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工程参建单位职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首要责任,牵头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体系。
(二)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三)严格落实“一线三排”工作机制,并对各参建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四)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相关负责人参加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培训。
(五)配合主管部门对现场施工较大及以上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活动进行同步监督管理。
(六)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和整改治理措施;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管控措施。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风险管理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施工阶段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责任包括:
(一)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工程自身风险与周边环境风险进行识别、分级,形成工程自身风险与周边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二)按照有关要求对工程较大及以上风险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三)根据施工现场变化情况,参与审查风险动态分级、重大风险防控方案及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对现场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参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验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考核奖惩、“一线三排”等工作制度。
(二)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拟定风险管理计划,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动态拟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计划,细化隐患排查内容。
(三)按计划组织施工风险交底和隐患排查治理培训。
(四)深入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建立施工阶段安全风险清单并动态评估与警示。
(五)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台账,全面总结分析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持续改进;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送监理、建设单位。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理工作制度,将相应监理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将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监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审查施工单位的风险评估结论,评估施工单位风险管理实施情况,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风险检查。
(四)采取巡视、旁站等多种形式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的检查情况应形成相关监理记录。
第十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现场监测工作和风险预警,主要责任包括:
(一)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结合监测数据对施工风险进行分析,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
(二)将风险管理纳入日常监测数据分析,及时提交施工风险预警、预报信息。
第三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按风险因素分为工程自身风险、周边环境风险、施工作业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组织管理风险五大类。
(一)工程自身风险:明(盖)挖法工程、盾构法工程、矿山法工程、桥梁工程、顶管法工程、沉管法工程等方面的风险。
(二)周边环境风险:轨道交通、文物、军事设施、桥梁、管线、道路、其它地面建(构)筑物、其它地下构筑物、水体、绿化和植物等方面的风险。
(三)施工作业风险:工程勘察,盾构开仓,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爆破作业,拆除工程,洞内水平运输,钢结构安装,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建筑幕墙安装,水下作业,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桩基托换施工,轨行区施工,密闭空间作业,机电设备系统安装与调试,铺轨,装饰装修等其它施工作业方面的风险。
(四)自然灾害风险:地震、台风、暴雨、地质灾害、雷电、高温等方面的风险。
(五)组织管理风险:业务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风险。
第十二条 风险等级的确定可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风险矩阵法开展,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将风险研判为四个风险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1.重大风险(红色)。指现场的作业过程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极易引发群死群伤、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的施工作业。
2.较大风险(橙色)。指现场的作业过程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极易引发人员重伤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作业。
3.一般风险(黄色)。指现场的作业过程存在一定安全风险, 可能会导致人员轻伤事故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施工作业。
4.低风险(蓝色)。指现场的作业过程存在较低安全风险, 可能会造成人员轻伤及以下事件或较低的经济损失的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应当遵循“风险级别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对于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应当进行重点管控。安全风险管控等级还应结合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项目技术、组织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必要时可提级管控。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提前识别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的需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建议,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施工图阶段组织对建设中的关键工序或难点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对较大及以上风险的,组织其他参建单位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开展本标段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工程自身风险与周边环境风险进行深入调查、全面识别,形成《施工安全风险分级及管理清单》并动态更新;初次编制的施工安全风险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监理机构公章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针对识别出的施工安全风险,施工单位应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动态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大门明显位置、风险区域和重点区域设置施工安全风险公告牌,公告当月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事故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方式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在较大及以上风险的工作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风险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通过现场巡查、监测预警等方式跟踪风险状况,检查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风险管控过程中存在问题,把各类安全风险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围内。
第二十条 较大及以上风险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场履职,管控责任人、专职安全员应在施工现场监督、指导施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协调管控施工安全风险工作;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具体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周边环境、施工工艺、工程措施、工程进度、技术人员等情况的变化,动态评估、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和相应的管控措施。如采取措施后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的,经评估后可以按程序降低等级;如存在风险应控未控、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等情况的,要提高风险管控等级。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牵头较大及以上风险管控措施的制定,并动态跟踪措施落实情况;每月25日前向市、区轨道交通局报送下月较大及以上风险清单及管控情况(见附件1)。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隐患特点和安全管理需要,工程建设隐患可分为通用类、施工安全管理类、施工作业类共三大类隐患。
(一)通用类隐患:分为管理体系及责任制、资质与资格、分包、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案、应急预案与应急资源、安全生产投入、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化(视频门禁等)等子类。
(二)施工安全管理类隐患:分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消防安全、施工机械机具、管线保护、监控量测、轨行区管理、地铁保护、防台防汛等子类。
(三)施工作业类隐患:分为明挖法施工、矿山法施工、盾构法施工、顶管法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冻结法施工、轨道工程、装饰装修、机电安装与系统工程、模板与脚手架、起重吊装、爆破作业、特殊作业等子类。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参建单位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推动全员自主开展隐患排查,并落实治理和考核工作,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隐患排查应与风险识别结合开展,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开展风险识别和管控。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参建单位应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责任人、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按要求开展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工作。遇到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前应开展专项排查。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隐患排查频次、方式参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工程参建单位应结合自身安全风险及管控水平,按照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编制符合自身实际的隐患排查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内容可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GB50715-2011)等进行拟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消除;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局部或全部暂停施工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对于施工现场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需要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协调处理的事故隐患,建设单位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区轨道交通局报告。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整改,同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监理、建设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复查,再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监理、建设单位进行核查,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施工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事故隐患整改消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督单位和工程所在区轨道交通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协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具体负责分包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承包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月度、季度对项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可按照第二十四条内容的分类),并及时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建设单位;同时积极参与建设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配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和专项治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统筹并动态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各参建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建设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会(可与风险研判会合并召开),根据分析结果适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现场复核,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并在隐患发现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轨道交通局和施工安全监督单位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第三十二条 各工程参建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详见附件3),重大事故隐患做到“一患一档”。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编号、隐患名称、隐患所在单位、隐患内容、隐患分级(一般/重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隐患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轨道交通局负责全市轨道交通行业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负责市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区轨道交通局负责区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协助市轨道交通局开展市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区轨道交通局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各工程参建单位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有关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五条 工程参建单位存在未落实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市、区轨道交通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除满足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况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佛轨道通〔202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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