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专员办、厅属各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措施》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措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措施
为全面加强全省医疗废物处置活动的规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强化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措施如下。
一、全面压实监管责任。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闭环管理,建立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包保机制,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至少安排1名班子成员对辖区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实行责任包保,并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二、落实台账和申报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有关资料,每年核查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入库、出库登记台账,确保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有序。
三、加强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设置规范化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处置单位应设置收集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的贮存设施,收集化学性、药物性废物的,还应设置专用贮存设施,并同时设置废水收集设施,收集的废水应导入废水处理设施;贮存设施内应设置不同类别医疗废物的贮存区,并按照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医疗废物严禁露天堆放,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并安排专人管理。
四、规范医疗废物转运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处置单位,使用经交管部门批准的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转运医疗废物,转运时应采用周转箱/桶收集,并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运输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输其它物品。处置单位应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场所,并应配置废水收集设施,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每次使用后应及时(24小时内)清洗消毒。专用车辆必须按程序报废,不得私自变卖和处置。
五、严格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安排专人对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指出问题,督促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同时开通云储存,并主动接入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在线监管系统,确保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能够在线监控和可追溯。
六、抓好日常应急演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处置单位依法制定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要按相关要求设置应急池并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配齐应急人员、装备及物资,每年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演练。
七、强化履约跟踪管理。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每年协同当地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特许经营企业履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纠正,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查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制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处置单位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处置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处置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八、加强社会监管。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主动将医疗废物处置特许经营有关政策规定、当地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处理,适时公布处置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保护合法权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干预处置单位正常经营活动,要主动跟踪服务,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好处置单位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配合相关部门确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时缴清处置费用,积极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切实保证处置单位正常经营,确保医疗废物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