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提高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效,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各级主体责任
(一)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责任。
(二)省生态环境厅督促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更新和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管控和修复名录”)。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核实地块基础信息和管控修复信息等,省自然资源厅指导核实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纳入详细规划和供地管理的地块情况。
(三)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牵头建立、更新和管理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监督管理。其中,市(州)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动态更新污染地块名录、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四)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面积、四至范围、原用地类型、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
二、优化“一住两公”用地污染状况调查
土地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以一定区域、批次“打捆”等方式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或供应计划的“一住两公”用地集中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对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可参考《贵州省建设用地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模板(试行)》。
2.对同时满足附件1全部条件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简易调查,填写《“一住两公”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简易调查表》并出具承诺书(附件2),由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核实。
3.对其他可能受周边污染源排污或非法倾倒、填埋、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影响,或存在土壤或地下水受污染迹象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以及曾用作工矿用地的地块,则严格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开展调查。
4.对“一住两公”之间相互变更的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前(即2019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用的“一住两公”地块,除确有重大环境风险外,原则上不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除此之外,其余“一住两公”地块(包括“十三五”期间及以前纳入“一住两公”用地详细规划,但实际未动工建设且未完成土地供应的地块)在变更前均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加强用地准入管理
(一)优化规划用途。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依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曾从事过农药、化工等行业用地的,从严管控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等非敏感用地。
(二)严格供地管理。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供应、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监督,禁止将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块用于“一住两公”用地;拟供应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登录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函询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查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一住两公”用地供应前,应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结论或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等。
(三)加强规划审核监管。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含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供应土地等)时,应通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共享账号,登录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对实施风险管控与修复的地块,在审核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应征询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风险管控与修复区域造成破坏。
四、严格土壤环境执法监督
(一)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列入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不得开发利用为“一住两公”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等开发利用情况遥感监测核查,强化监督管理,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纳入日常工作监督和环境执法计划,常态化开展土壤环境监管和执法,督促“一住两公”用地依法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措施,及时纠正、查处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五、加强信息共享
(一)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已供应、已收储及本季度拟供应的“一住两公”地块信息书面告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附件3)。地块基本信息包括地块名称、面积、规划用途、空间位置等。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将上述地块信息汇总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将上述汇总情况和供应为“一住两公”用地清单及时共享给省生态环境厅。
(二)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地块信息书面告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附件4)。市(州)生态环境局同步将上述信息汇总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共享给省自然资源厅。
附件:1.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调查可实施简化程序的情形
2.“一住两公”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简易调查表
3.XX自然资源部门第X季度供应为“一住两公”用地清单
4.XX生态环境部门第X季度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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