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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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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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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漳环评〔2022〕3号

颁布部门: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11-14生效日期:2022-11-14

各派出机构,漳州开发区环保局、常山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为推进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融合,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为主线,探索排污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融合,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助力企业办理从“多次跑”向“一次跑”转变,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

  二、改革内容

  对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流程进行衔接,探索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两证合一”的管理新模式,实现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证联动审批,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并办理”,企业可同步取得环评批复意见及排污许可证。

  (一)排污单位自愿参加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同步编制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平台提交“两证合一”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排污许可申报系统可免予提交已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排污口规范化说明等2项附件材料。

  (二)审批部门对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同步开展审查,同步作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

  (三)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内容较环评文件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和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就变动内容申请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同,建立“两证合一”审批台账和监管台账,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强探索创新。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实际,在改革要求基础上加大创新力度,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积极探索,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和监管效能提升。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改革工作的宣传,加大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指导,为改革工作打好基础。

  (四)加强总结反馈。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反馈,确保改革内容不断优化调整,改革效果真正落到实处。

  联系人: 陈火清 电话及传真:0596-2529725

  邮箱:hpk2529725@163.com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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