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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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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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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建质规范〔2025〕8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25-07-11生效日期:2025-07-1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1日
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保证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单位(子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对每户及相关公共部位结构外观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查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分户验收的组织、查验、结果、整改等承担全面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分别承担质量责任。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分户验收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为主体结构分户验收,安排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前分户验收,安排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主体结构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分户验收实施前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结构分户验收
  1.已完成户内空间主体结构及水电预留、预埋施工内容;
  2.分部工程所含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已验收合格。
  (二)竣工验收前分户验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单位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已验收合格;
  3.使用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资料完整,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等已按要求蓄水、淋水检查合格,建筑外墙和外窗已按要求完成淋水试验;
  4.室内空间尺寸的测量点已标识;
  5.室内地面暗埋水管走向、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及地面采暖集分水器回路等标识清晰。

  第八条  主体结构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户内的混凝土、砌体工程等结构外观质量(附件1)。竣工验收前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户内及公共部位的装饰装修、水电安装质量、户内空间尺寸等(附件2、3)。
  户内验收应以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每套住宅为一个检验单元,公共部位验收的屋面、楼梯间、电梯前室和通道(平台、走廊)、地下室等整体可作为一个检验单元。

  第九条  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分阶段编制分户验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安排、人员分工、验收内容和合格标准等。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应逐楼逐户逐间进行查验、测量,如实做好记录,并签认分户验收结论。第二阶段验收时,已经预选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三)对发现的质量缺陷、户内空间尺寸偏差等问题,由建设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整改完成后的部位进行核查,整改前后分别留存书面及影像资料。
  (四)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鼓励建设单位组织已网签的业主对本户住宅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应负责完成《分户验收情况汇总表》《住户分户验收情况记录表(户内)》(附件4、5),《住户分户验收情况记录表(户内)》应在住宅交付时交给住户。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方案、签字盖章齐全的《主体结构分户验收记录表(户内)》《竣工验收前分户验收记录表(户内)》《竣工验收前分户验收记录表(公共部位)》《分户验收情况汇总表》《住户分户验收情况记录表(户内)》等原件,单独组卷,归档保存。
  (六)主管部门可根据差别化管理原则在分户验收过程中适时抽查。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各阶段分户验收合格后进行监督核查。
  (一)核查分户验收方案,抽查分户验收记录、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不得低于总户数的20%。
  (二)对照责任主体验收记录逐项进行实体质量比对性复核,抽查数量不低于总户数的3%且不少于3户(顶层必查,分布于不同楼层,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并填写《分户验收监督核查记录表》(附件6)。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一)资料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问题的;
  (二)实体质量比对性复核存在不合格项的。
  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的,主管部门资料核查和实体质量比对性复核比例扩大一倍。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分户验收情况汇总表》《分户验收监督核查记录表》及实体质量复核记录、问题整改处理记录等存入监督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主体结构分户验收记录表(户内)

        2.竣工验收前分户验收记录表(户内)

        3.竣工验收前分户验收记录表(公共部位)

        4.分户验收情况汇总表

        5.住户分户验收情况记录表(户内)

        6.分户验收监督核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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