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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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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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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八号

颁布部门: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5-08-04生效日期:2025-08-04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5年4月28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4月28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

  (一)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修改为“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中“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养殖者承担。”

  此外,对相关部门名称作出修改。

  二、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

  (一)将第十一条中的“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修改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施肥”修改为“投肥”;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近岸海域新增或者扩大投饵、投肥海水养殖规模。”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养殖生活污水”修改为“生活污水”;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湾坞乡”修改为“湾坞镇”。

  三、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一)将第一条中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改为“《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改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将第三条中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修改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的重要历史活动”后增加“所遗留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第五项修改为“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碑亭、塔祠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和列入革命文物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烈士纪念设施以外未列入革命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红色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党史方志、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完成保护标志的设置。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标志;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除烈士纪念设施以外未列入革命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内容应当包括名称、保护级别、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责任人等。”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红色文化遗存应当明确保护责任人,根据产权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一)红色文化遗存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使用权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制定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并公告施行;

  “(二)红色文化遗存产权属集体或个人所有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三)红色文化遗存产权不明,且暂无使用权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所管辖的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责任人签订遗存保护协议。保护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遗存日常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使用条件与负面清单等。”

  (八)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不属于文物的,修缮方案应当报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不属于文物的,修缮方案应当报相应的县级保护管理部门备案”。

  (九)将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生产、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存安全的物品”;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建设影响遗存安全及其环境的项目”;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安装影响遗存安全的设施设备”;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开展与遗存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或者娱乐活动”。

  (十)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十一)删去第二十八条。

  此外,对相关部门名称作出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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