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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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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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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政规〔2025〕2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25-09-14生效日期:2026-01-01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推土机、摊铺机、平地机、挖掘装载机、机场地勤设备、移动式发电机组共10类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本市禁用区分为一类禁用区和二类禁用区。

  (一)一类禁用区

  1.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均为一类禁用区。

  2.滨海新区一类禁用区分为两个片区。片区一范围是:海岸线—汉蔡线—滨唐线—大丰线—滨玉线—丹东线—港城大道—京津高速—东丽区行政边界—海河—西中环快速—天津大道—海滨大道—纬一路—海岸线合围区域(含天津港地区,不含以上道路和河道)。片区二范围是:海景大道(丹东线)—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东南边界—西环线(津港线)—南环路(津神线)—海景大道(丹东线)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

  3.武清区一类禁用区范围是:龙凤河—龙凤河故道—北运河—滨保高速—京津塘高速—北杨线—京津线—北运河—龙凤河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和河道)。

  4.宝坻区一类禁用区范围是:新仓路(西外环)—潮阳大道—望月路—堤顶路(潮白新河左堤路)—津蓟铁路—唐通线—新仓路(西外环)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和铁路)。

  5.宁河区一类禁用区范围是:蓟运河—七里海大道(津芦线)—津山铁路—山深线—蓟运河合围区域(含桥北新区规划区域,不含以上道路、河道和铁路)。

  6.静海区一类禁用区范围是:静海东环线—静海北环线—京岚线(静海西环线)—静海南环线—静海东环线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

  7.蓟州区一类禁用区分为两个片区。片区一范围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克黄线—五龙山大道—燕山东大街—府君山(城镇开发边界,含于庆成雕塑园)—津围线—燕山西大街东延—盘龙路(燕山西线)—北环路—西环路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片区二范围是:滨河西街—城南大街—翠屏山(城镇开发边界)—水库南路—滨河西街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

  (二)二类禁用区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一类禁用区以外全部为二类禁用区。

  三、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或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机械。二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机械。

  (二)自2026年7月1日起,二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或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机械。

  (三)自2027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或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机械。

  四、其他要求

  (一)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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