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韶关市市区河段垂钓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市长郑振涛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市区河段垂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范市区河段垂钓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将市区河段垂钓行为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范畴进行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垂钓是指以娱乐为目的,在河堤、道路等市政设施上,使用钓杆等钓鱼工具在市区河段进行钓鱼的行为。 第三条 市民垂钓应到规定垂钓区内垂钓,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破坏市政公共设施,影响道路交通和航道安全。 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 为满足市民休闲垂钓需要,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区交通、行人、航道安全的同时,市政府设立垂钓区和禁钓区。 禁钓区:市区所有桥面及新建成的亲水堤(排污渠面);武江五里亭桥西面至北江桥西面、浈江南路与南韶路交界处至北江桥、市区小岛范围从西河桥东面向南至海关接浈江风采桥西面的所有河堤及河面。 垂钓区:除前款规定的禁钓区外,其余河堤(不含新建成的亲水堤)为垂钓区。 市政府今后将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禁钓区和垂钓区。 第五条 禁钓区采取联合执法和独立执法模式进行管理。联合执法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独立执法由各部门依据管理职能自行组织。 破坏城市公共设施,以及影响市容市貌的垂钓行为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垂钓国家明令禁止的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垂钓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影响通航安全的垂钓行为,由海事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河堤设立垂钓范围示意图、禁钓警示标志和垂钓安全告示牌等设施,并加强对这些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清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上款规定的设施。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垂钓区内垂钓; (二)离开垂钓地点时应当将废弃物收拾干净; (三)不得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四)不得向河流抛弃、倾倒废弃物; (五)交通工具、垂钓工具须停放在指定的或者不影响交通的位置; (六)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七)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阻挠有关管理人员对市区河段及河堤岸边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由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由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用船只在河道进行垂钓,影响通航安全的,由海事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垂钓人员收取费用的; (二)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