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舟山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调动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的节水积极性,推进节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的奖励。 二、评选基本条件 (一)节水先进企业(单位)。 1.企业(单位)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供水指标或单位用水量低于舟山市行业用水定额。 2.有健全的用水制度、准确的计量手段、科学的节水措施,并有专人负责节水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节水统计报表的上报。 3.积极实施间接冷却水循环、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工艺用水回用、再生水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雨水收集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后利用等节水工程项目,并取得一定节水成效;认真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获得省、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 (二)节水先进个人。 1.在节水宣传、管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有重大贡献,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被有关管理部门充分认可的。 2.对严重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予以举报、制止并查有实据。 3.在研制、生产和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器具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节水先进社区(居民小区)、家庭。 1.积极开展节水型社区(居民小区)创建活动,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并取得“节水型社区(居民小区)”称号。 2.积极参与“节水好家庭”创建活动,取得“节水好家庭”称号。 三、奖励资金来源 在舟山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评选方法和程序 (一)“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居民小区、“节水好家庭”细则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另行发布。 (二)每年年底或次年初由市节水办确定相关奖项名额和奖励标准,根据确定的奖项名额和标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征集节水先进企业(单位)、社区、家庭、个人,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推荐节水先进企业(单位)、节水先进社区、节水好家庭和节水先进个人。 (三)被推荐的节水先进企业(单位)、节水先进个人、节水先进社区(居民小区)、节水好家庭须提供真实事迹材料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四)市节水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拟定先进侯选名单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投票,最终群众票数列前者报市主管领导批准后,通过一定形式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五、奖励资金审批及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节水办提供的并经市领导批准同意的年度先进评比名额和奖励标准,将节水奖励资金列入市节水办年初专项经费预算。节水奖励资金按实际评选结果所需资金拨付,但不超过年初预算额度。 六、加强评选工作的监管 参评企业(单位)、社区、家庭、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同时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在5年内取消其参评资格。 七、本办法由市节水办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