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10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人每月 160 元调整至每人每月200元,与我市上年度月养老金平均水平差额少于200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月养老金平均水平,差额大于20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