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锦政发〔2009〕61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1-23生效日期:2010-01-01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下放市级管理权限,增强城区经济发展活力,提升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意见》为契机,以增强城区经济发展活力、壮大城区经济实力为目标,以充实完善城区经济社会管理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理顺权责关系为重点,加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城区的力度,促进全市城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从发展的需要出发。凡是有利于增强城区经济发展活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管理水平的权限,在不违背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逐步下放城区。凡城区政府完全有能力行使好,但政策法规规定由市直部门行使的权限,通过参与式、授权式或有限度下放的方式下放。
  (二)坚持与城区的承接能力相适应。凡城区有相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技术力量的权限,在不违背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均分步下放或有限度地下放。
  (三)坚持责权统一。对下到城区的管理权限,要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问责机制,保证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绩效明晰,有责可究。
  (四)坚持下放对接平稳有序。对下放的权限,城区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在充分熟悉工作业务的基础上实现平稳对接。对自身原因无法接手的,暂缓下放,确保权力移交过程中,管理上不出现脱节和漏洞。
  三、内容及范围
  (一)需要明确的原已下放城区的权限内容
  1.再生资源经营备案工作。
  2.区公安机关委托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的价格鉴证权。
  3.区属企事业单位涉及价格的监督检查权。
  4.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的管理、审批和实施权。
  5.辖区内街路(市管路除外)各类摊点的审批、管理权限;各类占道市场的审批、管理权限;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察、行政处罚权限。
  6.特困企业拖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及形成的滞纳金减免的决定权。
  7.区属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
  8.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认定权。
  9.创业带头人企业的认定权。
  10.《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权。
  11.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权。
  12.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发放权。
  13.区域内娱乐场所的审批权。
  14.区域内出版物零售业的管理权。
  15.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经营活动的审批权。
  1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放权,销售点的选址权。
  17.辖区内2000平方米以下宾馆、招待所、旅店和500平方米以下歌舞厅、洗浴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权。
  18.区属的幼儿园(所),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参加园(所)工作前健康检查和每年一次定期体检,由所在区妇幼保健院、所、站负责。
  (二)新增下放城区的权限内容
  1.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不跨区域实施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额度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核准权和年检权。
  2.凌河区、古塔区发生的土地出让金,计提土地储备基金、廉租房保障资金、支农资金,扣除实际成本费用后,按实际盈余的15%返还两区,用于发展服务业及非物业小区的改造和维修。
  3.一般报告表类项目(1亿元以下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重污染及世行贷款项目除外)。
  4.辖区内排污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和排污费征收权。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权。
  6.区域内印刷行业的管理权。
  7.职业介绍许可证核发权。
  8.社区建设审批权。
  9.新建小区的楼牌号以及门牌号安装工作。
  (三)拓展老城区发展空间
  在娘娘宫临海产业园区划拨给凌河区、古塔区4.8平方公里的飞地,用于发展工业项目。两区自主招商和管理,并享受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沿海区域优惠政策。
  四、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着眼,认清权力重心下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端正移交和接收的态度,为推动城区经济快速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权限下放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城区主要领导共同负责,确保下放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和工作紧密衔接。
  (三)严谨细致,整体到位。移交前市直部门要对有关权限内容进行认真梳理,做到和权限配套的相关制度、工作流程、法律关系等一并移交。各城区要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和建档工作,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四)密切配合,确保实效。各城区要主动争取市直部门的指导,尽快规范工作,提升服务和管理质量。市直部门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出发,组织好权限下放后的业务培训和分类指导,确保各类权限的行使在下放后及时走上正轨,发挥效能。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内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印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安全管理的通知
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修订)
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2025年修订)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