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9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23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我市原支援边疆建设、下乡插队(场)、随父母下放农村以及居民下放人员回宁定居后无固定工作、无社会保险、无生活来源的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26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