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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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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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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环办发[2004]41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4-05-10生效日期:1900-01-01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冀环办发[2004]41号


各市环保局: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已列为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环境,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现场监督检查,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监督性监测。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有机污染物、悬浮物和大肠杆菌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于2004年5月25日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将所辖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同时要将已立项和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汇总说明地点和设计规模。

三、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自动监控管理。2004年12月30日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并安装流量计、COD(或TOC)自动监控设施。对逾期拒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依据《水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严肃处理。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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