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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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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4-04-06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加强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下发以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协同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对全省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开展了全面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工作,并初步掌握了三个行业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为推动全省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的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市要对本地钢铁、电解铝和水泥在生产企业环境保护

情况进一步调查摸底,并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钢铁、水泥企业,发现一家,取缔关闭一家。对不达标企业,要限期4月底前报当地政府实行限期治理,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名单。限期治理到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督促其进一步深化治理,做到稳定达标。

二、各市要切实做好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要逐项进行清理整顿。对生产规模、工艺技术、产品品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设施不配套的建设项目,在建的一律停建,投(试)产的一律停产,并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各市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环保审批职责,严格对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把关。对不符合“国办通知”精神,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各市要将在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和分类处理情况及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2004年4月10日前寄送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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