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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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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价经费[2005]13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06-08生效日期:1900-01-01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冀价经费[2005]1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名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精神,为稳定住房价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制止和纠正住房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认识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改善人民群众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稳定住房价格是当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直接影响住房条件的改善,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稳定住房价格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住房价格监管,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近几年来,我省住房价格与全国比较虽然涨幅较小,但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也必须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的工作。

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严格审核成本费用,控制利润水平。对违反规定的成本费用支出地坚决予以剔除,对超过规定利润水平地坚决予以降低,价格确定后要向社会公示。要严格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切实保障困难居民的住房权益。

三、规范商品住房销售的价格行为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房一价售房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其售房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商品房明码标价牌和售房标价表,表明位置、户型、套内面积、价格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售房过程中乱摊费用和乱收费用等违法行为,严禁发布不实价格、恶意哄抬房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完善土地价格管理

要建立和规范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和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引导地产价格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土地价格监管,规范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出让土地高价炒卖地产行为,逐步完善土地招标拍卖制度,使土地价格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五、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河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管理,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按规定办法和程序开展业务收取费用。

六、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监测调控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利用价格信息网对房地产价格进行监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要对宗地价格、楼面地价、建安造价、商品住宅和二手房的成交价格、物业服务收费、房屋租金价格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监测。同时,全面收集土地出让面积、房地产投资规模,新建商品住宅开工和竣工面积等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在媒体、政府网站公布,使群众比较全面了解住房成本、价格、供求等房地产市场的基本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引导群众理性购房。对住房价格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过大或出现一定的价格波动,要及时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七、依法加强对涉及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价格检查,近期要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一是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二是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明码标价或者不按规定内容标价的;三是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四是利用标价实施价格欺诈的;五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六是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价格垄断的;七是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房地产业乱收费的。









河北省物价局

二○○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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