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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交建管[2005]223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交通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11-15生效日期:1900-01-01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交建管[2005]223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厅质监字[2005]378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质监字[2005]378号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公正、公平和有效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交质监发[2004]6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企业资质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 
  (一)属于我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向部质监总站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同时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递交副本;也可先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部质监总站。 
  (二)部质监总站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申请材料完整齐备”的予以受理;需提交补正材料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申请材料完整齐备的”应包括“5号令”第10条要求内容及“实施意见”附件1、2,同时附件1须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通过省级质监机构在部质监总站网站(http://zjz.moc.gov.cn)开设户名(已有户名的可不新开户)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内容应与书面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包括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取消本次申请资格;经核实申请人造假或参与造假的,一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请人编制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申请材料分为两册,第一册按“实施意见”附表1要求的内容和顺序编制一式两份;第二册为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2.申请人应按“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的名单顺序,填写“主要监理人员证明材料索引表”(详见附件),并附于第二册首页。第二册中应将同一名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 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业绩证明等装订于一处。            
3.“企业监理人员一览表”和“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中涉及的监理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业绩证明、劳动合同或人事调动文件等证明材料须附原件或清晰的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应包括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和标段名称、工程内容、监理职务、监理工作起止时间等内容。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可使用复 印件。 
  5.验资报告可使用复印件,如已有工商营业执照,可不再提交验资报告。 
  6.企业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中涉及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应附购买发票或调拨证明以及设备明细的复印件。 
  (三)巳取得公路工程甲级资质的申请人在申请桥梁、隧道专项资质时,只须报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并按要求附有关监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监理人员的专项业绩证明材料或者企业专项业绩证明材料。可不附验资报告、企业章程制度及试验检测设备和装备证明等材料。   
  三、资质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总工、副总工。 
  (二)人员劳动关系证明指劳动合同或人事调动文件。 
  (三)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包括项目评定书、质监站证明、业主证明3类,可自行选择。 
  (四)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指具有所申请资质相应最高类别工程项目的高级驻地经历。  
  (五)对单位业绩只认定其在原有资质业务范围承担的 工程项目,个人业绩可认定其在其它监理企业中承担的监理项目。 
  (六)行政处罚满1年是指处罚期结束后满1年,无处罚期限的按处罚之日起算满1年。 
  四、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的审查工作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应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监理工程师与申请人的关系。 
  (二)查验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三)核查申请人的设备。 
  (四)抽查单位和个人业绩的真实性,对非本地区的业绩可通过有关省质监机构进行,抽查结果应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部质监总站。 
  (五)初审结论与申请资质等级不一致时,应详细阐明 原因。 
  五、其他事项 
 (一)部质监总站对申请人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二)部质监总站依托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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