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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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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交运[2007]150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交通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07-31生效日期:1900-01-01

吉林省交通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交运[2007]15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局: 
  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持行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广大乘客的利益,维护行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发展。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本着建立大交通和多家经营一家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出租汽车管理体制。确定由交通部门行使出租汽车管理职能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由当地运管机构实施管理,避免多头管理带来的各种矛盾,方便出租汽车经营者。 
  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证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做好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预测,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本地的市场需求变化情况,适度调整运力投放数量,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三、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参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五项之规定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出租汽车有关经营证照进行重新规范(证件参考样式详见附件)。 
  四、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各地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中的各项规定。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出租汽车检测工作,避免重复检测和收费,禁止强制要求出租车经营者加入出租车行或其他出租车经营企业,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负担。 
  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各地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的行业监管,把严厉打击违规和非法经营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建设、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重点打击和清理非法运营、异地营运出租汽车。对发现非法及违规运营的车辆,应当依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8]3号令)的有关条款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要严肃查处包养“黑车”或充当“保护伞”行为,对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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