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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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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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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发[2008]204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8-14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辽国土资发[2008]204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等制度,切实做好我省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根据《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和《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07]98号,下称《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实施保证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条例》规定,遵循矿产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有效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切实有效改变忽视或牺牲环境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解决"确保不欠新账,逐步偿还旧账"问题重要制约机制。贯彻执行该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矿山开采中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有利于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改善投资环境,实现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有关部门要以《条例》为依据,紧密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项重要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和日常监督管理

保证金的收取、本息返还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简称《方案》)的审查备案、验收等由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分级负责。由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暂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方案》的审查备案与保证金的核定及初步验收等,其保证金统一缴入市财政指定专户,正式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负责。

保证金制度实施后,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办法》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7,下称《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财政和省环保等有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和保证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内容及要求

采矿权人交纳保证金是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保证金制度的内容包括:编制《方案》、核定保证金数额、采矿权人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承诺书》(附件1)、采矿权人交存保证金、恢复治理工作的实施及验收、保证金的返还等。

1、编制《方案》与核定保证金

采矿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暂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单位承担)依据《规范》编制《方案》。每个矿山在编制《方案》时,应当根据各个矿山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开采(拓)方式、不同采深、不同矿种、重点地区和非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等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方案》经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及同级环保部门审查备案后,作为验收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凡未编制《方案》并备案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颁发和延续采矿许可证。

《规范》中要求的"矿区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或重建方案"部分,依据《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将其作为《方案》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

2、签订承诺书

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采矿权人要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下称《承诺书》)。在《承诺书》中要明确采矿权人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责任,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将其交至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及环保部门。

3、交存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分一次性交存和分期交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内(含3年),或影响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下(含5千平方米),或应交保证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交存保证金。除前述情形以外的,采矿权人可以一次性全额交存或分期交存。分期交存的,可依据采矿许可剩余服务年限分次交存。有效期前一年应当全部交清。3年以上至6年(含6年)的,分2次交存;6年以上至10年(含10年)的,分3次交存;10年以上的,每5年交存一次。

采矿权人应将预提的保证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采矿权人凭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交存通知单》(见附件2)将保证金存入该账户,代理银行按月将保证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反馈给各级相关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4、治理工作的实施及治理项目的验收和保证金返还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采矿权人应根据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或在矿山闭坑后集中治理。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按照治理《方案》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并在其完成后及时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未达规定标准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通知书》(见附件3),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完成治理。采矿权人不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使用保证金统一组织治理,同时依据《条例》对采矿权人进行处罚。

采矿权人切实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经验收后,保证金的85%返还给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对治理成果进行为期2年的后期管护。2年后,经二次验收合格后,将剩余的15%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见附件4)提出返还申请。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通知专户银行予以返还。

四、严格履行采矿登记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保证金交存范围、对象、标准,敦促采矿权人按期足额交存保证金。

新办采矿权许可,必须完成《方案》备案、签订承诺书、交存保证金等相关手续,才能办理采矿登记。

已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要在采矿许可证年检或延续时(不得超过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按要求补充完成《方案》备案、签订《承诺书》、交存保证金等相关手续,才能给予采矿许可证年检和延续采矿权,否则按《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

已取得采矿权的有效年数的起算时间,按照《办法》发布时间计算。

五、采矿权出让转让有关问题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等有偿出让采矿权的,出让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明确与保证金相关的各种事项。中标人、竞得人须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前必须履行保证金制度所涉及的相关手续。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转让,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义务。转让人尚未交存的部分亦由受让人承担。

六、加强宣传,做好服务

实施保证金制度对采矿权人是一项新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为矿山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以宣传引路。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向全社会尤其是采矿权人宣传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对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宣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具体要求。要通过宣传不断深化全社会对实施保证金制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采矿权人充分认识搞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自己应尽的责任,主动做好矿山开采过程中和闭坑后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附件:1、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承诺书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交存通知单

3、限期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通知书

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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