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高技〔2006〕109号 各市、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关于印发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6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软件行业协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