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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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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司〔2009〕19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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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2-02生效日期:1900-01-01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司〔2009〕1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9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将此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我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行动纲领和工作指南
  省政府办公厅《意见》,是在总结近年来我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提出的,这对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全面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准确把握具体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充分认识《意见》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当前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农村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法律援助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要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学习实践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研究贯彻意见,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着力落实保障措施,做到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承办,切实将文件执行好、贯彻好。要将《意见》作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将贯彻落实《意见》作为2009年法律援助工作的头等大事,抓出特色、抓出亮点、抓出成效。
  二、抓住机遇积极行动,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汇报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当前存在的困难、解决对策和今后的工作思路,汇报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阶段性措施。要以《意见》为依据,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落实好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争取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尽快配足配好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力量,落实办案、工作经费,完成沿街“落地”接待窗口建设,配齐所需工作设备,着力解决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同当地乡(镇)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乡(镇)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进一步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使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构建“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中,更好地发挥前哨阵地和生力军的作用。要积极与法院、检察、公安、民政、信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等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交流和工作会商机制,及时掌握涉及法律援助工作的各种动态、资讯,加强相互间的配合、协作,妥善解决法律援助律师在会见被告、调查取证、材料查阅、复印等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更优质、更高效地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职能作用。
  三、乘贯彻《意见》的东风顺势而上,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全面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各项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意见》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助推器,吃透精神、用足政策、做足文章,全面谋划和推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要认真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逐步列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后,对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人员力量、经费保障、办公设施和条件等方面带来的新压力和新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准备,周密部署,积极应对,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要在《意见》的基础上积极谋划法律援助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服务保障、措施创新等各项工作,乘贯彻落实《意见》的东风,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发展,着力提升法律援助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使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一个新水平。
  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和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省法律援助中心。





                      二○○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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