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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3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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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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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劳保养发(2003)15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3-04-03生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3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3)15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已公布的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现将本市2003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2003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为325元。

  二、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工龄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2003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为12.2元。

  三、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其他事宜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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