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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环保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环保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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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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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保人〔2004〕4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4-02-12生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环保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环保人〔2004〕41号


各区、县环保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市环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环保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实施环保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

市环保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协管项目 办法 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2月16日印发



附件

关于本市实施环保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万人就业项目”的要求,按照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的精神,现就环保协管项目的实施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工作目的

通过实施环保协管项目,进一步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程度,加大对上海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确保城市环境安全。

二、组织形式

在每个区、县组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性质的“环保协管服务社”。

三、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

市环保局作为该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项目方案的制定以及与各区(县)环保局之间的工作协调;拟定环保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各区(县)上报情况,确定环保协管员人数。

市环境监察总队受市环保局委托负责对各区(县)环保局落实环保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区(县)环保局负责环保协管员的日常管理。

四、环保协管员的工作服务内容

(一)环保协管员应在各区(县)环保局规定的地域范围内进行环境现场巡查。

(二)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排污单位任意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等环保违法行为的信息。

(三)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地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处理信访及其它环境矛盾。

(四)完成环保部门下达的其他非执法性质的工作。

五、环保协管员的招聘和培训

环保协管员的招聘工作,由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实施,通过环保协管服务社进行招聘管理。

招聘对象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本市常住户口的失业、协保和农村富裕劳动力,特别优先录用就业特困人员和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等。

各区(县)招聘结束后,将招聘人员的具体情况报市环境监察总队备案。环保协管服务社应与环保协管员签定上岗协议,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环保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对新聘的环保协管员要集中培训,培训合格发放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对在聘的环保协管员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定期培训。

六、环保协管员的管理

(一)各区(县)环保部门要结合区域环境污染状况,合理安排环保协管员的工作。

(二)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协管员遵守纪律、工作表现等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是否续聘的依据。

(三)环保协管员执勤时,要按照规定统一标志和携带装备。环保协管员的服装、标志和装备,由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统一设计、招标;各区(县)根据环保协管员实际人数,通过市环境监察总队定购。

七、经费来源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的有关规定,环保协管项目的经费标准和来源:

(一)环保协管项目的经费标准

1、环保协管员每人每月收入一般为1000元(含交通、误餐补贴)。具体收入通过工作实绩考核决定,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招用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缴费标准或小城镇保险的缴费标准予以缴纳。

3、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用为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4、必需的日常办公经费。

(二)环保协管项目的经费按以下渠道和比例列支

1、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2、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以内(交通、误餐费补贴)的标准予以补贴。

3、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予以解决。

八、优惠政策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环保协管员”项目享受有关组织形式、开办费补贴、培训费补贴、岗位补贴和交通误餐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零零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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