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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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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粮储〔2007〕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粮食局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01-11生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沪粮储〔2007〕2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本市粮食系统生产安全,现就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粮食生产安全事关粮食市场供应、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节日期间粮食生产加工集中,是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和多发期,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粮食局下发的通知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扎实做好粮食生产加工、储存安全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做到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力量深入安全生产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抽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各粮食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监控制度,很抓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严格管理,确保储粮化学药品安全
要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粮食企业药品库管理状况、大型熏蒸作业实施情况、超标准使用储粮化学药品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要加强对储粮化学药品的采购和运输过程的管理,严格储粮化学药品领用制度,防止药品丢失、泄露、爆炸,严防药品流入社会。粮食熏蒸作业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做好药物残渣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对于使用溶剂油的油脂加工企业,要加强对使用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溶剂油泄露造成危害。
三、加强指导,做好粮食熏蒸安全工作
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粮食熏蒸作业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开展熏蒸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疏理粮食储存企业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针对性提出指导意见。粮食储存企业在进行粮食熏蒸时,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做好相应工作,不具备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资质条件的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粮食熏蒸,严禁擅自进行粮食熏蒸。
四、加强监测,确保粮食仓库安全
要加强对安全储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对库存粮食要加强粮温和水分变化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新收购粮食,要及时组织清杂和降水,充分利用当前气温低,湿度相对较低的有利时机,降低仓温和粮温,加快平衡粮食水分,抓紧做好仓房隔热密闭的各项准备;严格执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加强对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出现由于施工单位用火、电焊引发的火灾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安全。
五、落实责任,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要加强春节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做好春节期间的生产安排,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负责人节日带班和工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擅离值班岗位,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畅通,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重要情况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妥善协调处理,并按照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重大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沪粮人〔2004〕56号)要求,及时如实上报。
上海市粮食局值班电话:62874530转2514分机。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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