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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2007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2007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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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粮储〔2007〕35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粮食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05-15生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2007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沪粮储〔2007〕35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本市今年夏季粮油收购即将开始。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沪府发〔2007〕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定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确保本市粮油市场供应和稳定,现就做好今年夏粮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夏粮收购工作有序开展
  粮油收购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粮食生产和粮油市场供应的大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做好今年夏粮收购工作作为粮食部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切实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职能;要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对夏粮收购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明确措施和要求,努力营造本市公平、公正、有序的夏粮收购市场环境,让农民放心售粮、方便售粮;要摸清夏粮生产基本情况,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周边地区的价格走势,及时分析预测市场价格等情况,准确判断收购形势,按照市场形成价格的要求,合理确定出台价格,保持收购价格的基本稳定,确保本市今年夏粮收购工作有序开展。
  二、落实工作措施,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指导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随行就市敞开收购本市农民夏粮,足量收购,充实地方储备,以确保市场供应粮源充足;要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早测算、早筹措、早安排”,做好收购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确保收购所需仓容、工具及服务设施落实到位;要引导收购企业坚持定点与流动、集中与分散收购相结合,早开磅、多开磅、多设点,方便农民出售,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前张榜公布粮油收购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
  三、积极推进粮食“订单收购”,搞好为农服务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县)粮食“订单收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积极推进粮食“订单收购”工作,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发展粮食“订单收购”中的带动作用,把“订单收购”工作做实做细,逐步提高“订单收购”的覆盖面和履约率;要规范粮食“订单收购”合约,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粮食“订单收购”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促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开展粮食“订单收购”工作,要掌握本地区夏粮生产和种粮大户基本情况,落实粮食“订单收购”各项准备工作和相关措施,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为原则,营造粮食“订单收购”为农服务良好氛围,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内容,充分利用仓储设施、场地、人员等优势,为种粮农民解决卖粮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要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粮油收购市场秩序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2006〕16号和市政府〔2007〕1号文件精神,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规范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粮油收购企业经营行为,对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督促其建立收购台帐,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规定。
  五、加强基础工作,扎实做好夏季粮油收购统计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辖区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全覆盖地纳入粮油企业统计范围,做到“有购必统,有统必报”;要派专人负责做好本区(县)夏季粮油收购统计工作,了解掌握收购动态,按时如实上报粮油收购品种、数量、价格等有关情况,做到不迟报、不漏报,确保本市夏季粮油收购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
  各单位可采用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及时报送各类粮油收购信息,及时反馈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联系人:朱海燕  联系电话:62876290
  传 真:62874967 E-mail:zhuhy@shgrain.gov.cn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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