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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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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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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财综[2003]91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3-07-08生效日期:1900-01-01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财综[2003]9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收费性质问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3]3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并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以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交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规定执行,即综合性能检测费按最高不超过150元收取。对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二级维护(含综合性能检测)及收费每年只能进行一次。
三、其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按照接受自愿委托的原则,并依据实际检测项目收费,收费标准按省交通厅、物价局苏交运[1997]105号、苏价服[1997]529号文规定执行。除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得强行检测、强制收费,更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及票据的变更工作。各地凡与本通知有关精神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三年七月八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综合
性能检测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3]34号
云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们《关于能否继续收取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的请示》(云财综[200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明确规定:“严禁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进一步明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据此,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对汽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检测、强制收费,更不得借检测之名乱收费。
此复。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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