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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建造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造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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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9]205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0-23生效日期:1900-01-01

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建造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造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20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防科工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建造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造船行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建造秩序严厉打击
非法造船行为的意见

省国防科工办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建造秩序,加强船舶建造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造船行为,促进全省船舶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规范船舶建造秩序的管理体系

(一)严格落实规范船舶建造秩序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意见》(赣府发〔2008〕1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1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区船舶建造的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造船舶的行为,疏堵结合,坚持日常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规范船舶建造秩序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进一步明确打击非法造船工作职责。相关设区市要进一步明确市船舶工业主管部门打击非法造船行为的工作职责,切实把打击非法造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完善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单位。并明确县(区)负总责、乡镇具体负责的原则,从严打击和取缔非法造船场(点)。

(三)大力促进船舶工业健康发展。相关设区市政府应尽快制定本地区船舶工业发展规划,本着堵疏结合的原则,引导非法造船问题突出的地区,根据市场需求,建立合法的造船企业,使其规范化、合法化。引导中小船舶企业整合资源,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打造有核心竞争实力的内河船舶制造基地。

(四)建立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工作制度。建立地方政府、船舶行业管理、水利、船舶检验、海事、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发现非法造船行为时进行联合执法,确保及时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建立打击非法造船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地的打击非法造船情况进行统计和检查。

二、进一步建立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加大对非法造船行为打击的监督检查力度。省国防科工办要加大对非法造船行为的检查力度,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打击非法造船的工作动态,协助地方政府规范船舶建造秩序;督导船舶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改善造船生产条件,规范造船行为,严格按照船舶建造标准进行生产。鼓励船舶企业走联合发展的道路,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打造若干个内河船舶制造基地。

(六)加强对采砂运砂船舶的作业监管和河道滩涂管理。水利部门要严格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2008年2月1日以后非法建造的采砂运砂船,一律不准从事采砂运砂作业,不办理采砂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占用河道滩涂的造船场(点)进行严格审批,加大对江、湖沿岸滩涂场地使用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滩涂场地建造船舶等违法行为。

(七)严格船舶检验手续,规范海事管理。船舶检验部门对2008年2月1日前建造的未经检验的采砂船舶,按照船舶检验的相关规定,责令船东补办相关图纸和检验手续,并对采砂船舶实施严格的船舶检验,船舶设计建造不符合要求,责成船东进行相应的改造,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海事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4条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况严重的,予以没收。

(八)严厉查处船舶制造无照经营行为。工商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要求,将查处无照生产建造船舶场(点)作为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中一项常议常抓的重要内容,将无照生产建造船舶场(点)列为查处取缔重点,基层工商管理部门要经常对辖区内造船场(点)进行营业证照检查,对无照进行船舶建造的场(点)责令其停止生产活动,查封、扣押其生产工具和产品,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九)加大打击非法造船行为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公安部门要积极派员参加查处取缔非法造船场(点)活动,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供电部门要依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对无证无照的造船场(点)停止供电。

(十)加强打击非法造船工作宣传教育。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要围绕非法造船造成的危害、规范船舶建造秩序的意义以及目标与措施,广泛宣传,使造船场(点)及船东充分理解打击非法造船的必要性,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依法治理非法造船的良好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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