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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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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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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府(2009)85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0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东府(2009)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各类市政、水利、防灾以及其他线性工程项目建设临时用地,妥善做好临时用地后续复垦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引起的使用土地行为。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施工单位临时搭建的工棚、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的办公用房和取土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临时使用的土地;因探矿、采矿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探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

1、拟临时使用国有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取得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土地使用者同意后,向当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备齐有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2、拟临时使用集体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原土地使用者同意后,向当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备齐有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3、在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范围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当先经市城建规划局的同意;其余各镇行政区域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当先经镇规划所同意。

(二)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和支付补偿

1、拟临时使用国有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当地国土资源分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

2、拟临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用地单位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约定对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

临时用地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临时用地范围、用途、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使用期限、土地恢复措施(复垦方案)、违约责任等。

(三)缴纳复垦保证金

临时使用的土地地类属于农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后10日内一次性向镇(街)财政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由镇(街)财政部门成立复垦保证金专户对复垦保证金进行管理。

(四)批复

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临时用地的,发予临时用地批文,录入台帐,跟踪管理。

三、期满处理

(一)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仍需使用的,应重新签订合同,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恢复原状及复垦

临时用地终止使用或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土地原状,及时归还土地。

占用农用地的,应自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经当地镇(街)国土分局、农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全额退回复垦保证金。

违反规定逾期不复垦的,视为违法用地,依法予以处罚,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属于国有土地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垦,费用在复垦保证金中列支;属于集体土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经国土、农业部门验收后,费用从复垦保证金中拨付。

四、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

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

(二)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三)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

(四)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

(五)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七)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时,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缴销《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抢险救灾使用土地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用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已修建永久性建设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处罚措施

(一)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 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责令交还,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临时用地,一律作为违法用地查处。



附件:1.临时用地合同参考格式(略)

2.临时用地的申报材料目录(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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