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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五厅局关于推广河池巴马经验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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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9〕75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24生效日期:1900-0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五厅局关于推广河池巴马经验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等五厅局《关于推广河池巴马经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广河池巴马经验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09年3月13日)



  近年来,河池、贺州、玉林、来宾等地根据农村客运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和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特别是河池市巴马县采取“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办法,建立起“允许微型客运进入,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的农村客运市场管理新模式,有效解决了广大农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实现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明显好转,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2007年,该县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3.5%,2008年下降26.92%,连续2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连续2年超过20%。2008年10月28、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河池市召开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暨农村客运交通安全整治现场会,向全区推广以巴马县为代表的农村客运车辆的公司化管理模式。为进一步扎实深入推广河池巴马经验,统筹解决我区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和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推广河池巴马经验、解决农村群众出行安全和出行难问题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行动,根据当地实际,学习借鉴河池巴马经验,抓紧制定本地区推广巴马经验加强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细化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扎实稳妥地推广实施巴马经验,统筹解决农村客运交通安全和群众出行难问题,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农村群众出行舒适、安全、有序。


  二、统筹规划,全面规范和加强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管理


  (一)推行农村客运经营管理公司化。各地要学习借鉴河池巴马经验,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加强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整治,加强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农村短途客运车辆进行公司化改造,推行农村短途客运公司化经营。对从事农村短途客运的车辆实行“五个统一”管理,即统一微型客车营运准入条件,统一检测,统一安排线路,统一车辆停放,统一驾驶人培训教育。通过加强农村客运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农村客运经营由原来零散管理向集约经营管理的转变。


  (二)推荐、选择适合我区农村客运环境的经济车型。当前,我区相当部分农村地区群众出行主要以“村、屯、户、赶集”为主要目的地,乘车地点比较零散,农村客运呈现出行人数不稳定、出行时随行物品较多、路况相对较差等特点。上述地区应注重引导当地从事农村客运的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推荐、选用符合客运车辆技术要求及适应农村客运特点的经济车型,如9座及以下、小排量低油耗经济车型。针对农村群众出行时随行物品较多情况,有关地方应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选择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客货两用经济车型,从源头上防止出现“客车载货、货车载人”的违法行为,预防群死群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加强车辆的源头安全管理。农村客运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所属运营车辆的定期维护和检测工作,切实保障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要加强对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制定和落实相关奖惩制度,强化企业及车主的安全主体责任。要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农村客车超员、非法载货、货车载人等违法行为。


  三、落实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农村客运交通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号文)要求,切实减免农村客运车辆有关税费。同时,要根据当地农村客运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减免客运站运营费用、对达到等外路标准的农民自筹修建的通车道路给予适当的补贴等优惠政策,制定涉及农村客运范围、班线审批、机动车入户年检、保险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金进入农村客运市场,促进农村客运交通健康发展。


  四、改善通行条件,确保农村客运交通安全


  各地要加大对县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客运站亭建设的投入,进一步修建改建县乡道路,完善道路基础设施,逐步提高公路等级,使主要乡、村公路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水平。要采取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办法建设一批分布合理、符合群众需求的客运站亭,实现集镇居民在乡镇中心、农民在家门口候车的客运模式。


  对新建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及客运站点,要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范畴,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五、疏堵结合,严格依法整治非法营运以及拖拉机、农用车辆违法载人的违法行为


  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客运良性发展,各级交通、公安、安监、农机等部门要联合组成整治工作组,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农用车辆、拖拉机违法载人以及无证从事农村客运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大力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消除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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