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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产业集聚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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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鹤政办〔2009〕45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31生效日期:1900-01-01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产业集聚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办〔2009〕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产业集聚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鹤壁市产业集聚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鹤政〔2009〕15号),为促进产业集聚区建设顺利开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鹤淇产业集聚区、金山产业集聚区、黎阳产业集聚区,山城区陶瓷产业园区、浚县粮食精深加工产业园区。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产业集聚区产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评和公共服务体系等。将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年度目标由市政府目标办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订。
三、计分标准
考核以100分为基础分,其中产业项目建设情况40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40分、其他考核指标20分。单项得分最低为零分,各部分按照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加分或减分,各部分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
(一)产业项目建设情况40分。
1.新入驻产业项目15分。
完成目标得15分。超目标部分,每个超1亿元项目加0.5分、超5亿元项目加1分、超10亿元项目加2分;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每个超5000万元项目加0.5分、超1亿元项目加1分;高新技术企业户数超目标部分每户奖励0.5分。同一项目不重复加分,按加分值最高项计算。未完成目标的产业集聚区按其完成百分比折算分数。
2.产业项目投资25分。
(1)完成目标得15分。产业项目投资超目标部分,按其超目标比例每5%加0.5分,如投资达到目标的105%加0.5分,达到110%加1分,依此类推。未完成目标的产业集聚区按其完成百分比折算分数。
(2)项目投资权重总分为10分。
产业项目投资权重分=10×[(A-A1)/(A2-A1)]。
其中,A为被考核产业集聚区当年完成的产业项目投资额, A1为全市产业集聚区中当年完成产业项目最低投资额,A2为全市产业集聚区中当年完成产业项目最高投资额。
以下涉及权重指标均按该公式计算。
(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40分。
1.完成目标25分。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超目标部分,按其超目标比例每5%加0.5分,如投资达到目标的105%加0.5分,达到110%加1分,依此类推。未完成目标的产业集聚区按其完成百分比折算分数。
2.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权重总分为15分。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权重分=15×[(A-A1)/(A2-A1)]。
(三)其他考核指标20分。
1.规划和环评2分。按要求完成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任务得1分,按要求完成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任务得1分。
2.营业收入和实际上缴税金8分。完成营业收入、实际上交税金目标,各得4分。营业收入和实际上缴税金超目标的部分,按其超目标比例每5%加0.5分。未完成目标的产业集聚区按其完成百分比折算分数。
3.培植优强企业3分。完成目标得3分;超过目标部分,每超1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0.5分。未完成目标的产业集聚区按其完成百分比折算分数。
4.集约利用土地3分。按要求建设标准化厂房并且项目按要求入驻标准化厂房得1分,未建标准化厂房不得分,已建标准化厂房而未按要求入驻的每1户企业或项目扣0.5分;按合同控制用地指标建设得1分,未按控制指标建设的每1户企业或项目扣0.5分;土地充分利用得1分,造成土地闲置的扣1分。
5.公共服务体系4分。
(1)金融服务2分。建立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并运行良好得1分,设立企业担保贷款机构并运行良好得1分。
(2)科技服务1分。新创立1个国家级或2个省级研发中心得1分。
(3)物流服务1分。产业集聚区发展1户第三方物流企业得1分。
四、考核奖惩
采取半年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半年考评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通报考评情况。年终考核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市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办法,对照考核内容及标准对产业集聚区进行考核打分、排序,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先进产业集聚区予以奖励。
五、本考核办法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随产业集聚区建设情况予以修订完善。本考核办法自2009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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