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怀政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24号)精神,认真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强市战略,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富民强市战略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以促进财政增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龙头企业竞争力增强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为重点,以完善带动农户的组织制度和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为基础,通过市场引导、龙头带动、农民参与、政策扶持、政府服务,全面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农产品加工业销售收入达到260亿元,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200家以上;重点培育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龙头企业35家,过5亿元的12家,过10亿元的5家;全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40%以上,精深加工率达到25%;农产品科技含量大幅度提高,农产品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形成一批规模较大、营销水平较高、辐射能力较强的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形成区域性农产品物流中心。 三、发展重点 (一)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大力实施"龙头带动"战略,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着力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能带动整个产业发展的标志性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为纽带,进行资源整合,开展跨区域的联合与合作,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开展上市融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与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的合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提高龙头企业发展的规模和质量。加大项目建设力度,积极谋划一批农业产业化及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大项目,争取国家、省里的支持,推进大项目的建设与发展。 (二)大力发展产业集群。依托我市农业资源,着力抓好五大产业集群建设。一是粮油产业集群。加快粮油有机、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抓好中、高档优质米、食用油和营养保健食品精深加工。二是竹木产业集群。培育壮大人造板、竹木地板、制浆造纸、家具制造、林产化工、林药加工等林工产业,加快林纸一体化和竹木综合开发利用步伐。三是果蔬茶产业集群。以开发甜橙、大红、蜜桔、果汁和橘瓣罐头为主,抓好脐橙、冰糖橙、椪柑、猕猴桃等特色水果开发;大力发展无公害蔬菜、反季节蔬菜、脱水蔬菜和风味蔬菜;重点发展名优茶、有机茶,开发茶叶提炼高新技术。四是畜牧产业集群。大力发展猪、牛、羊、鸡、鸭和优质特色畜禽水产品,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推进规模养殖和健康养殖,发展精深加工。五是中药材产业集群。重点发展灵芝、天麻、茯苓、紫珠、鱼腥草、金银花等中药材,突出发展以中药材为原料的生物医药加工,加快湖南西部中药谷建设,将怀化建设成湖南乃至中国南方重要的生物制药基地。 (三)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和龙头企业加工需要,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围绕粮油、竹木、果蔬茶、畜牧、中药材五大主导产业,以龙头企业为依托,抓好100万亩优质超级稻标准化生产基地、200万亩工业原料林生产基地、100万亩优质油茶生产基地、5万亩名优茶生产基地、35万亩优质柑桔原材料生产基地、50万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10万头优质肉牛养殖基地、50万亩中药材生产基地和10万亩烟叶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基地建设质量,积极开展基地农产品原产地证明、地理标志的注册,积极开展"三品"认证,建设一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四)加快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抓住湖南怀化工业园被评为全国农产品加工创业基地和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的有利时机,做大做强园区森工、食品、服装等产业,进一步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做好园区规划,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配套政策,把湖南怀化工业园建设成为全省乃至全国一流的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并以此推动农产品专业市场、农产品物流业和县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 (五)实施品牌战略。将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与做大做强品牌有机结合起来,打造一批知名品牌。积极帮助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基地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原产地证明等认证,争创各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支持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品牌经营,提高品牌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到2015年,争取培育中国名牌产品1个、中国驰名商标1个。 (六)推进科技创新。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新产品研发,支持鼓励龙头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引导企业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步伐,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技术。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协作,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科技三项费用、重点技改项目补助对龙头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 (七)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和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龙头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在产权上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大力发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采取订单、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建立自愿平等、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鼓励和提倡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方向发展。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确立最低收购保护价,将部分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返还给农户,保护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实现企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增长比例逐年加大投入。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投、财政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带动能力强、关联度高、规模和产出能力大、成长性好、社会效益明显的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整合使用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集中财力建设一批大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壮大一批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1、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水产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减免征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执行。 2、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用地及房产,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4、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土地有序流转。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在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前提下,可通过租赁、股份合作的形式,连片经营农村土地,建设规模化的原料基地。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四)实行费用减免。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用地,优先安排。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用地,耕作层未破坏的,视同农用地对待。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配置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农业生产基地内,建设农产品新加工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不破坏耕作层,且落实了土地复垦措施,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联结的农产品基地建设。 2、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3、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电,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4、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办绿色食品的环境和产品监测、标志使用等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5、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证照和其他管理部门在收取规费时要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6、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畜禽产品加工,凡符合畜禽定点屠宰条件的,可赋予畜禽定点屠宰资格。以养殖为主,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赋予定点屠宰经营权。 (五)加大信贷支持规模。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服务力度,支持和帮助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好、抗风险能力强和诚信度高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建立农业产业化信贷担保机制,完善农业保险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带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和推进新型工业化的突破口来抓,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建立全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决策农业产业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乡镇企业局(市农业产业化局)具体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全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批和认定工作,全市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能,明确工作部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农业产业化局),切实加强领导,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激励机制。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农业产业化奖励机制。市政府设立农产品加工专项奖励,具体项目为:台阶奖: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和新批准确认为省级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贡献奖:对全年纳税(含国税和地税)首次超过300万元、5O0万元、10OO万元的或安置劳动力就业在500人、1000人、2000人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基地建设奖:粮油加工企业新建5000亩以上连片基地,水果加工企业新建1000亩以上连片基地,蔬菜加工企业新建5000亩以上连片基地,茶叶加工企业新建1000亩以上连片基地,竹木加工企业新建1万亩以上用材林基地,畜牧加工企业新建一处规模养殖基地(年出栏牛1O00头或生猪5000头以上),医药加工企业新建3000亩以上连片基地,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同时,对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新型工业化全局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优化服务,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发展改革、财政、国土、金融等部门要在规划、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农业、林业、商务、工商、税务、畜牧、农业综合开发、粮食、供销等部门要制定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