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关于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政办〔2009〕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关于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交通局 市安监局 今年是“安全生产年”。为认真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安全管理职责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的通知》(六政办〔2008〕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乡镇客渡船舶安全职责 乡镇客渡船舶,是指在乡镇区域范围内从事5公里以内短途运输的客运船舶和渡运船舶。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村委会(社区)、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其列入对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组织落实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及乡镇政府加强法定、传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水上安全培训,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要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同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各县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乡镇客渡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培训、考核乡镇客渡船舶船员,培训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员;依法调查处理乡镇客渡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四)各乡镇政府是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管主体,具体负责本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村委会(社区)和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等安全措施;对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区政府(管委)和交通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各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员负责本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和地方海事机构加强现场宣传和现场监管。 (六)各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对客渡船舶交通安全负责,要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保障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二、明确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责任主体 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用于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相邻乡镇水域的非营运性船舶(渔业船舶除外)。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规定,非运输船舶由县区、乡镇政府(管委)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水库、旅游景区等封闭水域内的乡镇自用船舶进行检查,依法打击乡镇自用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并在乡镇自用船舶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安全管理告示牌。 (二)各乡镇政府是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村委会(社区)与乡镇自用船主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见附件一),并组织在乡镇自用船舶上喷涂“自用船舶,严禁载客”字样;负责组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及其操作人员管理台账。 (三)各村、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乡镇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要与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并落实在乡镇自用船舶上喷涂“自用船舶,严禁载客”字样;特别是农忙、集市、群众性活动、节假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要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予以查处。 (四)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乡镇政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综合治理。 (五)各县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和航行规定,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员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并为乡镇自用船舶上喷涂“自用船舶,严禁载客”字样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要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当地乡镇政府,督促其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六)各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要与村、社区居委会逐年签订安全责任书,对自用船舶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载客和超核定水域航行,不违章航行;要加强对船舶的维护保养,确保船舶适航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监督检查。 (七)各级旅游、渔政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共同促进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生产,配合交通、安全监督、海事等部门依法打击乡镇自用船舶非法载客行为。 三、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扎实开展好水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乡镇船舶等水上交通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建立规范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切实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确需设立的渡口,要按照渡口设立条件,履行渡口审批程序,并按规定设立渡口名称、标志标识、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同时抄报当地地方海事机构备案;对经审批合法的渡口,要加强安全管理,树立安全警示牌,制定渡口管理和使用规定,确保渡口安全渡运;对乡镇船舶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实行“销号”管理。其中,涉及多行业、多部门、整改难度大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要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挂牌”督办。 (二)各级公安、交通、海事、渔政、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对乡镇客渡船舶的执法力度、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治措施,坚决取缔安全状况差、不适航、冒险违章的客渡船舶。 (三)对未经所在县区政府(管委)批准,擅自设置渡口私自渡客的,乡镇政府要坚决给予取缔;对与农业生产、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多年自然形成的乘船点,乡镇政府要加强监管,安排专人看守;对长期停渡的渡口,对无渡船、无渡工的渡口,对渡改桥完工的渡口,乡镇政府要履行好撤渡手续。 (四)对乡镇船舶船员证书、证件不齐、乡镇船舶救生、消防设备配置不齐的,当地地方海事机构要责令其改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负责具体落实,当地乡镇政府负责督促;对使用水泥船非法载客、非汽车渡船非法渡车、通航水域私设缆渡的,当地地方海事机构要责令取缔,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五)对乡镇各类船舶发生的交通事故,要按事故报告有关制度及时上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严肃追究不放过、干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 2、乡镇自用船舶基本状况 附件1 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 乡(镇) 村: 本船是乡镇自用船舶,我是本船的所有人,本船的航行区域为: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保证如下: 一、我接受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对本船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我保证船舶只用于日常生产生活,保证船舶不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下航行,保证船舶不夜航。 三、我保证在航行过程中穿好救生衣,如有违规违章行为,我愿意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违反此保证,我接受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包括扣留船舶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保证人(指印): 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人: 联 系 电 话: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乡镇自用船舶及操作人员基本状况 乡( 镇) 村: 自用船主 操作人员 船 质 船舶总长 船舶型宽 船舶型深 船舶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