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9〕131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03生效日期:1900-01-01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呼政发〔2009〕131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扩面力度,确保完成今年目标任务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2009年底各旗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确保全市完成104万人(不含满洲里市)的目标任务。

(二)2009年9月底前将全部大学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三)确保2009年年底前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和补助办法

(一)城镇居民参保资金筹集和补助办法

1、参保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230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0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10元,旗市区财政人均补助10元),个人缴纳150元。

2、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筹资230元。其中财政补助14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70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35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20元、旗市区财政人均补助15元),个人缴纳90元。

3、参保居民中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150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0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10元,旗市区财政人均补助10元),个人缴纳70元。

4、参保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筹资150元。其中财政补助9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5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3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11元、旗市财政人均补助11元),个人缴纳60元。

(二)大学生参保缴费、资金筹集及补助办法

1、高校于每年学生秋季入学时,统一组织办理本校学生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卡的发放等业务。参保缴费时间原则上截止到11月30日。学校按规定标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缴至医疗保险财政专户。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筹资150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0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20元),个人缴纳70元。

3、参保大学生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每人每年筹资150元。其中:财政补助9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5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3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22元),个人缴纳60元。

三、调整待遇支付水平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2009年提高到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左右,即提高到8?5万元。大病救助保险支付额度为6?5万元,基本险和大病救助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2010年提高到5倍左右,2011年提高到6倍左右。

(二)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9年提高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左右,即提高到5万元,2010年提高到5倍左右,2011年提高到6倍左右。

(三)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四)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和普通门诊相结合的保障办法。同时,适当兼顾意外伤害医疗。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大学生门诊看病就医,起付线为100元,超过1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300元。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转呼伦贝尔市以外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600元。每次在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参保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五)参保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儿童患急性白血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病,一个参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一般居民支付限额的基础上再提高2万元。

(六)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医院住院的,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规定支付。

四、其他要求

(一)设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从2010年1月1日起,初次参保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2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二)全面清理以前年度欠费。我市2008年以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欠费累计5353万元,涉及7个旗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自治区要求,共同制定清缴计划,在2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抓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9〕57号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保障范围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目标是:2009年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2010年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左右;2011年全区城镇实现全覆盖,参保率进一步提高。

(二)2009年9月底前将全部大学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全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纳入参保范围。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大学生应首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积极解决各类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原则上,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牧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二、资金筹集和补助办法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补助标准,2008年列入国家试点的盟市继续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2009年列入国家试点的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和阿拉善盟,各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不低于80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档安排:乌兰察布市,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5元,盟市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旗县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5元;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0元,盟市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旗县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及同级以上财政负责安排。自治区财政对盟市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继续实行政府补贴政策。

(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贴资金从国家下拨专项补贴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基本医疗保险结余资金以及个人缴费四个方面筹集。

(五)2009年盟市行政区域内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未达到6%的一律提升到6%,有条件的盟市可再适当提高。应由财政负担的,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杜绝企业和财政供养单位不同缴费率的做法。各盟市以前年度发生的欠费,要制定清缴计划,原则上2年内完成清欠;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延至3年。

(六)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缴费方式为每年一次,缴费期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同时居民可选择预缴费的办法,并享受一定的优惠减免政策。

三、待遇水平

各统筹地区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调整政策。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一)提高最高支付限额。3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提高的办法。2009年分别提高到4倍左右,2010年分别提高到5倍左右,2011年分别提高到6倍左右。有条件的盟市可直接提高至6倍左右。

(二)调整支付比例。2009年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要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2010年分别达到75%和60%,2011年进一步提高。

(三)积极探索开展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由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渠道解决,不得划入个人账户。

(四)适当扩大支付范围。将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统筹层次

2009年,实现盟市行政区域内各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2010年,各盟市初步建立盟市级统筹,建立健全统筹地区的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明晰盟市和旗县(市、区)基金收支责任,建立风险调剂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基金统收统支。2011年,全区基本实现盟市级统筹。

五、服务机制 

(一)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要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年度结余控制在15%左右的水平。

(二)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经办服务能力。2009年实现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市、区)联网,将参保人员信息纳入电子化管理,并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尽快实现与街道、社区联网;基本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直接结算费用。同时,积极探索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医疗机构及医生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积极探索异地就医管理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随着盟市级统筹的推行,盟市范围内的就医应在统筹政策中解决,做到同城无异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要从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效率、缩短审核支付时间入手,探索将经办事务由参保地委托就医地进行管理的协作机制。盟市级统筹实现后,进一步建立跨区域医疗保险费用异地结算中心,逐步实现全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

六、责任和要求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签订责任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2009年列入国家试点的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和阿拉善盟,7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着力抓好重点人群参保工作。各地要以明确雇主参保责任和义务为突破口,建立强制参保机制,并将企业参保情况纳入工商、税务年检内容,推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参保。切实解决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保问题,全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和农牧民工参保。

(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各盟市要定期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馈信息、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将定期在主要媒体公布各地工作进展和排名情况。


同地区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5年版)》等6个消防设计技术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汛期城乡燃气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等4部技术文件的通知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老旧房屋抗震性能提升加固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21年修订)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已被修订)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