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政办发 【 2009 】 27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8-26生效日期:1900-01-01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办发 【 2009 】 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组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激励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人事和劳动保障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事和劳动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四)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培训、辞职辞退等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和省荣誉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十六)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协助局领导督查、查办和考核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岗位工作目标落实与完成情况;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文电、外事、机要、保密、会务、档案、后勤保障、安全保卫、信息报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监察科(农民工维权科)。
  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负责局机关有关文件的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组织开展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人事争议申诉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宣传工作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有关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核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性;拟定劳动监察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县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全地区劳动监察设施和装备的管理;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三)规划财务科(通化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并负责管理局机关专项经费;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各项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和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查处违规使用就业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力资源管理科(引智项目和外国专家管理科)。
  负责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及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的管理;承担全市人才开发资金的申报和管理;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管理;负责指导落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负责指导落实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拟定全市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和引进、流动政策;负责全市外国专家、智力引进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五)就业促进科。
  拟定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参与拟定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和就业援助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负责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落实的审核;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劳务输出与输入方面的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劳动力流动、农村劳动力开发流动的政策措施和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负责境外劳务工作的管理;负责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市就业管理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就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
  (六)公务员管理科。
  研究确定市直行政机关职位配置结构,审定市直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方案及职位规范;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管理;负责全市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认真执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回避、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定市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承办市政府表彰奖励具体工作;承办全市公务员表彰奖励事项;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定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师资管理工作;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七)军官转业安置科(市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拟定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并协调落实;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市直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国省属企事业单位安置、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转业军官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劳动关系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范;负责企业职工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市际之间流动管理;负责指导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推行企业用工备案制度;拟定全市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监督执行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九)工资福利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指导县(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负责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指导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组织落实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省定地方标准;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在国家和省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落实全市技工学校及所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
  (十一)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科。
  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负责各类各层次专家的选拔、推荐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以下各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奖励的指导与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和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有关政策规定,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组建全市各系列中级和部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评审、认定和聘任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调入人员和岗位变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国职称统一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核、条件确认和考试考务以及资格证书的管理;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省和国外、省市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及聘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设置和人员管理;负责市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回避、考核、奖励、惩戒、教育培训、辞职辞退等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和综合分析工作。
  (十三)养老失业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备案制度;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完善失业预警制度,贯彻落实预防、调控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落实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养老失业权益保障的政策;贯彻落实农村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办法;负责农村独女户养老保险工作;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制度改革职工工龄认定工作;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失业人员退休管理工作和病退、退职、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政策指导工作。
  (十四)工伤医疗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市直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工伤(亡)认定工作;组织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全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以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五)调解仲裁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争议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和档案管理;确定仲裁庭的人员组成;组织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全市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及相关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管理权限内出国(境)人员的审批;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党委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拟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处理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和软环境工作;负责制定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计划生育工作。
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工勤事业编制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1名,县(处)级非领导职数2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科级仲裁员2名),科级非领导职数10名。


同地区相关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5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六条禁令的通告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5年版)》等6个消防设计技术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汛期城乡燃气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等4部技术文件的通知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老旧房屋抗震性能提升加固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