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辽府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切实落实市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按照“政府领导、安办协调、分线监管、一岗双责、企业主体、属地管辖”的原则,现将市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作进一步明确: 一、市政府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一)市长、市安委会主任王兆华。 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常务副市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彭永林。 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分管部门(系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三)副市长、市安委会副主任魏启生。 1. 对全市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城市公用设施、燃气安全、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 2. 对公安、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等分管部门(系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四)副市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张新兴。 1. 对取缔非法无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负责; 2. 对监察、国土资源、人防、广播电影电视、地震等分管部门(系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五)副市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孟祥杰。 1. 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 2.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生产经营领域的生产安全工作负责; 3. 对教育、科技、环保、工信、交通运输、安监、食药监等分管部门(系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六)副市长、市安委会副主任马延峰。 对水利、粮食、农业、林业等分管部门(系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七)副市长、市安委会副主任王桂敏。 对民政、旅游、宗教、邮政、通信系统等分管部门(系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监管职责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辽府发〔2008〕15号)已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作出了规定,现对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作进一步明确: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 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2. 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提请同级政府实施对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检查。 3.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对上述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4. 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 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 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发展改革部门。 1. 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 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项目建设。 3. 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 负责汽车、石油化工(不含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食品、装备、医药、电子信息、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参与铁路监护道口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 负责结合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特点,组织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 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5. 负责协调各级电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四)教育部门。 1. 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 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 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4. 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学生校外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5. 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科技部门。 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六)民族宗教部门。 负责民族、宗教公共场所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七)公安部门。 1. 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级政府组织的大型政治性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2.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有针对性的制定预防事故方案;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预防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消除妨碍交通安全的各种隐患;参与影响道路交通的大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拟定和工程验收评估;对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负责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的考试管理,按期履行对车辆检验审验登记和对驾驶人的审验、教育职责,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及时处理;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拟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3. 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4.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审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5.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 负责监督检查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7.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监察部门。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民政部门。 负责组织拟定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各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司法部门。 1. 负责指导劳动教养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2.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 负责组织制定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4. 负责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隐患的整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财政部门。 负责按照有关要求设立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加大公共安全和安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能力,对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 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 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报名、考试、发证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培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定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5. 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6. 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 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洗)矿的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十四)环保部门。 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检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 在城乡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将安全生产条件、标准作为重要依据。 2. 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建设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 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公用部门。 指导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燃气、供热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七)交通运输部门。 1. 依法负责组织制定公路、道路运输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督促本系统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 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管理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监督工作,监督客运危险化学品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3.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船舶、水上浮动设施检验。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对各类船舶及设施实施检验。 4. 负责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 协调落实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 6. 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十八)水利部门。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结合实际拟定相关规定和细则,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2. 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渔业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对水库、塘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灌涝区和引供水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或管理责任。 3.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工程运行、水利(水产)科学实验研究、水文测报、水利综合经营、防汛抗旱、渔业生产、水利系统管理的农村电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 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 建立健全本系统应急预案,开展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水利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协调解决水利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九)农业部门。 1.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农业机械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安全技术检验,对农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 负责农药、鼠药的经营标识、质量监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十)林业部门。 负责所辖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宣传、指导、监督检查及信息统计发布上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十一)商务部门。 1. 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 负责本部门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审核安全条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3. 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国家相关安全政策和标准。 (二十二)文化新闻出版部门。 1. 组织拟定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公共文化设施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 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大型文化活动及歌舞娱乐、游艺娱乐、营业性演出、网吧和画廊画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 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特点,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行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行业各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 对以新闻出版部门名义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5. 负责组织制定体育工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系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6. 对以体育部门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二十三)卫生部门。 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 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规范性文件,执行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2. 组织拟定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卫生医疗机构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3. 在管理、监测机构未完全理顺前,餐饮行业方面安全监管以卫生部门为主,并负全责,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配合。 (二十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 负责药品行业研究、设计、生产、流通等环节安全监管责任。 2. 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餐饮行业方面的监管工作,在管理、监测机构理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监管。 (二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 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经营企业或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 配合有关部门对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 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二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检测检验,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 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七)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1. 组织落实政府及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2. 负责影视制作、影剧院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八)统计部门。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十九)粮食部门。 督促检查和指导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意识;结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定颁布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粮食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编制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救援措施。 (三十)旅游部门。 1. 负责结合旅游业的特点,组织制定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 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一)政府法制部门。 1. 负责审核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 2. 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3. 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二)人防部门。 负责结合人防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防事故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督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人防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十三)气象部门。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执行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安全检测及资格证、资质证的发放;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组织管理。 (三十四)烟草专卖部门。 负责所属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烟草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十五)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邮寄危险化学品(依据危化条例)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自控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三十六)供电部门。 1. 负责供电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供电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供电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供电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 组织对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3. 配合相关部门对责令停产、停业和关闭企业停止电力供应。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