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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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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政办发 【 2009 】 2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8-17生效日期:1900-01-01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办发 【 2009 】 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通化市水利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按照省政府要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组织水利行业供水和乡村供水工程建设,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水土保持、水产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水利、水土保持、水产等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专项规划及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协调全市水文工作。
  (三)拟定全市城乡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城乡供水水源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回供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规划;负责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控制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工作;监测江河、湖库、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水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五)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节水、水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六)按管理权限编制、审查全市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划、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拟定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七)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组织指导主要江河湖库、重要水源地的治理与开发;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省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行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主要江河、水电站大坝(堤防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人畜饮水、防病改水工作;协调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九)负责全市水利、水土保持、水产等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负责全市的城市防洪、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一)指导全市水产工作;指导全市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代表国家处理渔业涉外事务,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协调处理重大渔事纠纷。
  (十二)指导全市地方水电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组织机关行政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各科室、直属单位对重要工作进行执行和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政策调研、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负责教育和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水行政和渔业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水行政和渔业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规划计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水利、水产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定水长期供求计划;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承办小型以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各项水利建设资金、水利规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并对其进行审计;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
  (三)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通化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拟定全市水利法制建设规划,指导并监督水行政执法和水政、渔政监察工作;协调处理和依法仲裁县(市、区)和部门间的水事、渔业纠纷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拟定跨地区的水量分配方案;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乡供水的水资源规划工作;制定全市年度取水、供水、节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审核江河、湖库等水域纳污能力;指导监测江河、湖库、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并提出限制向引水区等水域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和监督全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论证和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地下水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取水许可,确定开采限量,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自备水井的取水,收取水资源费和超限额用水处罚费工作;指导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协调全市水文工作。
  (四)建设与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科)。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灌区、涝区规划及节水灌溉、乡镇供水等专项规划工作;承担农田水利工程设计的审查、审批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田水利管理站及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工作。
拟定全市管理和保护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水闸的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水库、堤防工程项目设计审批、施工和竣工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库城市供水计划和用水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城镇防洪工程的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江河堤防、水库枢纽的管理和依法保护水利工程工作;组织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取水许可审批。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局属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完善,并抓好责任的落实;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
  (五)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督促局党委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组织生活、考核评议及收缴党费等工作;协助局党委做好干部考核与干部任用工作;协助局纪委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等工作;协助局党委抓好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协助局党委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水利局行政编制16名,工勤事业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1名,县(处)级非领导职数1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总工程师1名),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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