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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 资产抵质押贷款支持林业发展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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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9〕144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8-28生效日期:1900-01-01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 资产抵质押贷款支持林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支持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资产
抵(质)押贷款支持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市林业局
  
  为加大对我市林业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以林权抵(质)押贷款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促进金融、林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浙江省林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浙林计〔2007〕103号)等,结合我市林业发展实际,现就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支持我市林业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林业作为我市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当前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土地承包制以来又一次重要变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以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既是加快林业发展、盘活林业资源的一大举措,也为扩大农村信贷投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破解农村融资难题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对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的深远意义,金融部门要按照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加“三农”贷款、促进农民增收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三农”发展的关系,不断加强金融服务创新,持续增加林业信贷有效投入。林业部门要积极做好林权制度改革配套工作,推进森林资源流转、评估、担保、保险等市场体系建设,为金融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政策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把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快促进金融、林业的协调发展。
  二、积极营造和谐有序的融资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制定促进森林资源流转,有利于林业融资的政策措施,抓紧构建森林资源流转平台,组建相应服务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部门长效工作机制,牵头解决金融机构与林业经营主体在银林合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各县(市)人民银行要通过窗口指导和运用信贷政策工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状况,努力探索适合我市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和产品,在应用并推广传统林业贷款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加大林业贷款业务创新力度,促进当地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应结合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扩大林业中小企业、林农的信用信息范围,为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林业基础信用信息服务。持续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推进信用村、信用户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林业中小企业、国有林场、股份制林场以及林农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林权审查、抵押登记、流转监管等环节管理,进一步规范林权抵押管理流程,为林权贷款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拓展林业融资业务,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引导林业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培育林业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识,认真履行借款合同。
  三、努力构建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配套政策体系
  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贴息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制度,按实际贷款规模和年限给予林业小额贷款贴息,以降低林农融资成本,提高林农融资积极性。
  推进林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要积极、稳妥地推动林业担保机构建设,可参考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模式,根据地方实际,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委托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建立健全林业贷款的审查和代偿机制,鼓励其参与林业贷款担保。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加强与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资信优良的担保机构合作,降低林业贷款风险。
  加快林业保险业务推广。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既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稳定发展,又可降低林业信贷风险。各县(市)人民银行、林业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合保险机构推进林业商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构建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体系,切实发挥林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进一步分散信贷风险压力,为金融机构加大林业贷款投入提供支持。
  四、积极推动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支持林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各金融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要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尽量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主力军作用,利用地理、网点优势,按照林业产业特点,建立健全业务操作流程,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合理简化贷款程序,积极拓展林权贷款业务。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
  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林业贷款。金融机构要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林业贷款业务创新和推广工作,除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外,可有选择地开展森林休闲旅游项目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及林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权质押贷款等创新业务。业务创新推广过程中应把握三个重点:一是要重点发展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发挥龙头企业带动面广、与林农关系密切的特点,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二是要重点推广林农贷款。结合信用村、信用户建设,积极开展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及联保贷款,支持分散的、林业资源偏少的林农开展林业生产经营。三是要根据地方林业特色,突出对林业休闲旅游项目、林业承包承租大户的重点支持力度,鼓励林业产业走特色化、集约化经营道路。
  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金融机构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业务运作模式,健全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操作规程及利率定价机制。要本着务实原则,建立内控严密、管理规范的贷款管理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金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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