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余府办发〔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推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及进一步加强效能年建设的有力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9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行我市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㈠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内容、完善制度、创新载体、强化监督,增强公共事业单位活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为推动科学发展和建设法治新余、和谐新余服务。 ㈡基本原则 1.主动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2.依法公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推行办事公开。 3.真实准确。做到真实可信、规范准确、客观公正。 4.突出重点。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领域、关键环节作为推行办事公开的重点。 5.便民高效。重在操作性,讲求时效性;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利于各方参与、监督。 ㈢工作目标 以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为切入点,经过不懈努力,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形成较完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实现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公共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实施范围 ㈠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㈡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单位; ㈢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事业单位。 三、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 ㈠主动公开内容 1.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的工作、办公地点以及便民服务电话和监督渠道(方式); 2.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用途及缴费办法; 3.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奖惩考核办法; 4.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5.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与应对,公共服务调整计划、故障处理等情况; 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㈡依申请公开 除前项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各公共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㈠公开形式 公共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便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有效形式推行办事公开。一是运用好公开栏、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公开形式,更加便捷地向基层和群众公开办事信息。二是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公共信息亭和电子显示屏等科技载体,推进办事公开信息化建设;逐步依托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立具有咨询、投诉、受理、反馈等功能的网上双向互动平台,实现网上办事。三是健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等综合性服务平台,有效整合相关公共服务资源,统一办理有关公共服务事项,实现“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四是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进一步增强办事公开的实效性。 ㈡公开程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事业单位要按照“主动列出(或依申请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程序实行办事公开。即严格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拟订办事公开项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经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便捷的方式及时公开;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对所提的意见建议认真对待、积极办理、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及结果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组织实施的具体要求 ㈠加强领导 各公共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办事公开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办事公开作为效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部署,统一检查落实。要树立“以公开促服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将办事公开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全过程,使其成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各公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推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深入推进,抓出成效。 ㈡规范内容 各公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对策;进一步探索办事公开工作规律,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建立明晰的责任体系;制订办事公开有关文本的标准格式,方便各单位参照执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提高办事公开整体水平。公共事业单位要全面梳理服务事项,编制公开指南和目录,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办事信息公开申请。 ㈢强化督查 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公开信息、服务事项、绩效考核和群众投诉等电子监察工作。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投诉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把行政监督、舆论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各公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把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围绕所属单位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便捷、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重点围绕收费、资金运作和价格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公开的合法性、合理性。监察部门要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事项,重点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实施公开,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意见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