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杭卫发[2004]229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4-07-01生效日期:1900-01-01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卫发[2004]229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以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树立卫生行业新形象。
附件:1、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意见
2、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附件1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纠正医疗服务领域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努力树立行业新形象,全面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紧紧围绕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等重点问题,坚决纠正收受 “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在全市医疗机构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意识,提高医务人员规范行医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努力树立行业新形象,逐步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纠风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为卫生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承诺内容
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是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展社会服务承诺活动是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践诺诚信是树立卫生行业崭新形象的具体体现。按照纠风工作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全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向社会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1、拒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指定部门。
2、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发现企业或推销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3、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介绍他人购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拒绝收取回扣或提成。
4、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等,拒绝收取开单提成。
5、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6、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7、执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8、执行患者住院“一日清单制”,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四、参加单位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杭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
五、活动内容
第一阶段:认真学习,提高认识阶段(6月)
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认真学习省、市领导在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邬局长在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规范行为阶段(7月至9月)
1、自查自纠,健全组织,制定方案
在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梳理问题,进行自我剖析,认真自查自纠。要研究制定本单位承诺方案。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抓,负总责。要确定专人受理社会各界对违诺人员的投诉、举报,提出处理建议。要建立“医院对社会、科室对医院、个人对科室”的三级承诺机制,制定医务人员与患者双向承诺协议书,层层签定责任书。承诺内容要量化、细化、具体化,便于落实到人,实施承诺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动联系新闻媒体,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布。在本单位醒目处设置标牌,科室对医院的承诺内容公开上墙。医务人员对科室的承诺要形成承诺卡,记录在案。要实行承诺内容告知制度,把承诺内容印成卡片,在患者就诊时主动向患者发放,接受群众监督
2、强化措施,推进承诺
各地、各单位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承诺工作任务。坚持教育、引导,广大医务工作者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践承诺、树新风的主体,必须注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各地组织知名专家联名向医务人员发出拒收“红包”、“开单提成”和“药品回扣”,维护医学圣洁的倡议书。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专家倡议,响应专家号召,把承诺工作引向深入。指导各单位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和法制教育,增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诚信的服务意识,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掌握政策界限和行为规范。主动商请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加强宣传、厉行监督;各单位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接待投诉有登记,处理投诉有凭证,反馈投诉有记录,查询投诉有档案,为投诉者提供方便。制定违诺行为的处罚规定,对违反承诺的人和事,要按照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取信于民。
第三阶段:加强督查,组织验收(10月-11月)。
1、加大督查力度
要加大督查力度,重点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建立和完善医德医风承诺及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违反承诺的《处罚办法》;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坚持住院费用清单制、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公示和查询制度;是否建立医务人员晋升职称的行风一票否决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聘请人大、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作为监督员,定期邀请他们座谈,主动听取意见。
2、考核验收
市卫生局将制定考核验收方案,统一考核验收标准,对医疗机构承诺工作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对参加考核验收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掌握考核验收内容、方法和标准,按照服务承诺实施方案,逐项考核验收。市卫生局负责验收市属、局直管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由辖区卫生局验收,结果报市卫生局。
  3、总结经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检查或抽查服务承诺的贯彻与落实情况,加大通报力度,及时总结经验。要通过本次活动,评比先进,树立典型,表彰奖励。对取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流于形式的单位,进行通报,并限期改进。
  六、活动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成立领导小组,邬丽娜局长任组长,李志海副书记、吴伟根、滕建荣、杨建华、王明法副局长任副组长,岑美仙、吴和平、李静、姜宁秋、胡少蓓、邬梅庆、李自明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成员有李自明、范海洋、童蒙应、张志龙、倪明,办公室设在医政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卫生局和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活动的实施。
  2、制定实施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要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各区、县(市)卫生局和市级医疗机构、在杭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实施意见请于7月20日前报局医政处。
3、认真组织实施
今年5月至11月为服务承诺活动时间。第一、二阶段由各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定期的进行督导和检查。第三阶段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检查。各区、县(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评比本地区先进,推荐市级先进候选单位和个人,活动总结和推荐材料请于10月底前报局医政处。市级医疗机构、在杭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活动总结和申报先进材料请10月底前报局医政处。市卫生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先进单位进行复查,评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4、总结表彰
各区、县(市)卫生局、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总结本次活动,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要进行表彰奖励。市卫生局将对市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5、服务承诺活动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希望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意义,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扎实工作,抓出成效,在我市卫生行业中树立起以人为本,廉洁行医,诚信服务的良好行业风尚。



同地区相关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5年浙江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发布《浙江省燃气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邢台市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
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21年修订)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

安全月活动-消除消防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