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及城镇居民建房用地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及城镇居民建房用地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宛政〔2009〕68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18生效日期:1900-01-01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及城镇居民建房用地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宛政〔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及城镇居民建房用地管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阶段性成果,按照“实事求是、有利稳定、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减少损失、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全市农村及城镇居民建房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登记范围

  南阳市范围内已经建成入住的农村及城镇居民建房用地。在集体或国有土地上违法构建的以出售、经营、租赁为目的的非自用住宅、集资合作建房用地,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的用地,不在本次清理登记之列。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一倍以上的,必须经过分户处理后方可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处理。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培训(2009年10月20日———2009年11月20日)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及举办培训班、召开村民大会、组织干部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及城镇居民建房用地清理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

  (二)清理登记(2009年11月21日———2010年4月30日)

  1.组建清理队伍。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从县乡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抽调干部,与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村组干部共同组成清理队伍。

  2.清理申报。按照自愿的原则,清理登记对象主动申报登记。违法占地建房拒不申报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3.逐户丈量登记。清理队伍进村后,逐户进行核实、丈量、绘图、登记、填表,并由四邻、户主和具体清理责任人签字盖章,做到不重不漏。

  4.公布清理结果。将清理结果在各村、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发现有误,及时更正。

  (三)分类处理(2010年3月1日———2010年6月30日)

  根据清理登记工作进度,对清查出来的各类建房用地逐一审核和分类处理。对处理到位的农民宅基地及城镇单家独院住宅由各县市区政府分区域集中补办用地批准文件、集中登记发证。

  (四)规范验收(2010年7月1日———2010年8月31日)

  市政府将组织对全市的清理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在清理到位、定性准确的前提下,各级政府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除严重影响公众利益、影响恶劣的违法建筑外,原则上不再强制拆除;采用简捷的行政处理办法,一次性补缴法律规定的罚款和相关税费后,集中补办土地审批手续,直接登记发证。本次清理登记工作结束后,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一律不得颁发房产证。

  (一)严格执行“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除继承外,农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农村居民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分;

  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分半;

  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3分,占用耕地的适用上述两项规定。

  农村及城镇居民建房用地,拥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手续但超过上述标准一倍以内的,超出部分参照无用地批准手续的处罚标准处理后,可以直接登记发证。

  (三)1982年2月13日前已经占用的农村及城镇居民建房用地,使用至今没有向外扩展边界的,经清查公示无异议后,可直接登记发证。

  (四)1982年2月13日至1986年12月31日农村居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村宅基地,经清查公示无异议,按照每平方米2元处罚后,按集体土地直接登记发证;城镇居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村宅基地,经清查公示无异议,按照每平方米5元处罚后,按国有土地直接登记发证。

  (五)1987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20日农村居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村宅基地,经清查公示无异议,按照每平方米3元处罚后,集中报县级人民政府补办用地批准手续、按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城镇居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村宅基地,经清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每平方米10元处罚,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集中报县级人民政府补办用地批准手续、按国有土地登记发证。

  (六)2004年10月2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止,农村居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村宅基地,经清查公示无异议,按照每平方米10元处罚后,集中报县级人民政府补办用地批准手续、按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城镇居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村宅基地,经清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每平方米20—30元处罚,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后集中报县级人民政府补办用地批准手续、按国有土地登记发证。

  (七)农民在本村民小组以外购地建房的,参照城镇居民处理。(八)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的农村或城镇居民房屋,凡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一律依法拆除,退还占用的土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南阳市农村及城镇居民建房用地清理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及城镇居民建房用地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按照土地登记的职能划分,南阳市中心城区(环城高速所围合的约400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内的清理登记工作由南阳市农村及城镇居民建房用地清理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宛城、卧龙、高新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配合工作。

  五、其他

  此次清理登记的罚没收入纳入各县市区预算外资金管理,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管理。罚没及有关税费征收票据由各县市区财政局统一提供,可委托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代征。此次清理登记工作的经费可从罚没款及相关税费中列支。财政部门应会同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本通知所称“城镇”,是指南阳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行政村和自然村;城镇居民用地指城镇居民的单家独院住宅用地,农村居民用地指村民宅基地。

  附件:南阳市农村及城镇居民建房用地清理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 件

  南阳市农村及城镇居民建房用地清理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陈光杰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李 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包建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赵炳洪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调研员
      郭廷献  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天如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保湘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群彦  市规划局总规划师
      刘鹏举  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贾晓斌  市房管局副局长
      刘顺伟  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保湘兼任办公室主任。  


同地区相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南阳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南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同专业相关
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四川省射钉器材安全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2025年修订)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考高考期间禁止噪声污染的通告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